穗教發〔2020〕7號
各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醫保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穗字〔2020〕2號),進一步做好我市民辦幼兒園、低收費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幫扶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管理并領取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的民辦幼兒園、低收費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年收費標準不高于2019年廣州市生均公共財政預算教育事業費)、教育培訓機構,可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規〔2020〕2號)規定,享受金融扶持、減稅降費、減輕租金、優化“五險一金”、穩定用工方面的優惠待遇。
本通知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穗府規〔2020〕2號文中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附件:《廣州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民辦幼兒園、低收費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幫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廣州市教育局
2020年4月7日
附件
《廣州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民辦幼兒園、低收費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幫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穗字〔2020〕2號),進一步做好我市民辦幼兒園、低收費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幫扶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教育局出臺了《關于切實做好疫情期間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幫扶工作的通知》等優惠政策,現就相關政策具體內容進行解讀。
一、擴大優惠范圍
明確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管理并領取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的民辦幼兒園、低收費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年收費標準不高于2019年廣州市生均公共財政預算教育事業費)、教育培訓機構,可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規〔2020〕2號)精神,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二、減輕租金負擔
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對承租市屬、區屬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物業用于線下實體經營的中小微企業,免收2、3月份的物業租金,視疫情情況可減半收取4、5月份的物業租金,并落實到承租人,免收和減收的租金在國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視作利潤。鼓勵各區引導集體物業、非國有企業和個人業主為承租用于線下實體經營的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減免租金或允許延期、分期繳租。
三、減輕“五險一金”負擔
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1%(期限不超過2021年6月),或申請暫緩繳存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住房公積金(已繳存的除外)。階段性調整失業保險浮動費率至2021年4月底,原繳費系數為0.6的下調為0.4,原繳費系數為0.8的下調為0.6。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基準費率下調50%至2021年4月底。從2020年2月起,參照中小微企業的,免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參照大型企業的,減半征收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減輕稅費負擔
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認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3%降至1%。
對生產經營困難、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由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對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間實行“欠費不停供”,欠費清繳期不超過疫情結束后3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
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同步適用于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鼓勵金融機構根據企業申請,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貸款本金,給予臨時性延期償還安排,付息可延期至6月30日,并免收罰息。協調商業銀行適當放寬受疫情影響企業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對疫情期間違約滯后還款的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實行分層分類管理,逾期90天以內抵質押類社會組織貸款可考慮不劃入不良。
六、加大穩崗支持
對不裁員、少減員、符合條件的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低收費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數確定,或按6個月社會組織及其職工應繳納社保50%的標準確定。
七、加大財政支持
將2020年預算擬下達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定額補助50%提前下達給各民辦普性幼兒園,保持園所和教職工隊伍穩定。民辦教師從教津貼、生均補助經費等提前下撥。
八、加大政策扶持
審慎認定失信行為,充分考慮疫情對民辦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的影響,謹慎認定聯合懲戒“黑名單”,合理設定整改期限。推遲年檢時間,民辦學校、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確有困難可申請延遲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