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決策部署和稅務總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幫助廣大納稅人、繳費人準確掌握、及時適用相關稅費政策措施,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對現行有效、特別是國家和省近期發布的稅費支持政策措施進行綜合梳理,形成《廣東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稅費政策措施指引》。
本指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支持醫療救治、支持抗疫醫護人員和個人防疫、支持醫療科研攻關、支持物資供應、支持公益捐贈、支持小微企業、支持復工復產、稅務便利化管理服務等9方面政策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2月
近期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6.《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7.《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
目錄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資保障
二、支持醫療救治
三、支持抗疫醫護人員和個人防疫
四、支持醫療科研攻關
五、支持物資供應
六、支持公益捐贈
七、支持小微企業
八、支持復工復產
九、稅務便利化管理服務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資保障
(一)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相關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2.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相關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三)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政策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創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藥后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
二、支持醫療救治
(一)增值稅
1.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3.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4.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征收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191號)。
(二)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2.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三)耕地占用稅
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三、支持抗疫醫護人員和個人防疫
(一)支持抗疫醫護人員相關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支持個人防疫相關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四、支持醫療科研攻關
(一)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企業所得稅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3.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
(三)為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對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
五、支持物資供應
(一)公共交通運輸、生活和快遞收派服務相關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流通增值稅政策
1.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2.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三)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
1.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
2.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六、支持公益捐贈
(一)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2.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
1.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土地增值稅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四)印花稅
1.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
七、支持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
八、支持復工復產
(一)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政策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房產、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權限批準后,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政策依據:
《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
(三)免租金相關政策
1.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
政策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四)依法延長申報納稅期限
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要求,廣東省2020年2月份的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延長2020年2月申報納稅期限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通告2020年第3號)。
(五)依法辦理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申請延期申報。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納稅人因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依法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繳納期限。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七)依法延期繳納社保費免收滯納金
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相關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個人權益記錄。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
政策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
(八)對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的支持政策
1.結合實際調整受疫情影響的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的定額。
政策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如因受疫情影響而停業的,可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九、稅務便利化管理服務
(一)開辟直通辦理
對生產、銷售和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辦稅繳費綠色通道服務,第一時間為其辦理稅費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穩產保供。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二)推行容缺辦理
對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宜,提供的相關資料不齊全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納稅人、繳費人作出書面補正承諾后,可暫緩提交紙質資料,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三)切實保障發票供應
對生產和銷售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制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可暫按需調整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不需事前實地查驗。除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間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降低其增值稅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四)依法加強權益保障
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對行政復議申請人因受疫情影響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響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不能參加行政復議聽證等情形,稅務機關依法中止審理,待疫情影響消除后及時恢復。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五)出口退(免)稅管理服務措施
1.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變更和相關證明。稅務機關受理上述退(免)稅事項申請后,經核對電子數據無誤的,即可辦理備案、備案變更或者開具相關證明,并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確需到辦稅服務廳現場結清退(免)稅款或者補繳稅款的備案和證明事項,可通過預約辦稅等方式,分時分批前往稅務機關辦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2.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并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3.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4.疫情防控結束后,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出口退(免)稅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表單及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對補報的各項資料進行復核。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