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社發〔2020〕7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降低我省企業社保成本,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2019年階段性降低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規定,現就延長失業保險費率及浮動費率實施期限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8號)執行期至2021年4月30日。
二、延長《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調整我省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8號)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