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據廣東省司法廳消息,日前,廣東省公證協會出臺《關于不可抗力相關公證業務的辦證指引》(下稱《指引》),規范廣東省公證機構辦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不可抗力客觀情況的相關公證業務。
當前,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下,政府部門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舉措,可能致使部分生產經營性企業存在遲延履約甚至無法履約風險,構成不可抗力。在發生不可抗力時,企業有通知及證明的義務,公證機構可以為其辦理不可抗力公證。
《指引》明確,不可抗力公證一般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管轄,當事人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不可抗力公證應當如實向公證機構陳述原因、目的和用途,并提交真實、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不可抗力公證申請,公證機構可以依法受理。
《指引》要求,公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不可抗力公證申請,應即來即辦、加速辦理。在辦理不可抗力公證過程中,公證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告知申辦不可抗力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后果;及時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事實)致使其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情況及造成的實際影響通知合同相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