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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范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

時間 : 2019-04-16 16:55:10 來源 : 司法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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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

王敬波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授

  權利不合理利用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制度下的衍生問題,各國深受其困擾,對于這一問題的成因、行為特征的研判以及提出相應的規制對于制度的順利運行、健康運作必不可少,且隨著制度的成熟與發展,切實可行的規范措施的提出迫在眉睫。

  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具體原因

  近年來,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愈發常見。究其原因,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申請人方面的因素;關于申請人高頻次、大量化提起信息公開申請的動因,筆者大體將其歸為以下三類,一是因對行政部門處理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方面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滿,把信息公開申請作為促成其他利益訴求實現的手段,通過大量的申請行為向相關部門施壓;二是雖然沒有具體的利益訴求,但是因為各種原因對政府行為持不同看法,通過大量提起信息公開表達個人情緒甚至是政治立場;三是將信息公開作為推進完善公共政策、參與公眾事務的路徑,目的在于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監督政府依法行政。

  其次是信息公開制度方面的因素;一是現行法律規范對公開申請和處理程序的規定過于簡略,缺乏對非正常申請的應對手段,直接導致這一不合理利用行政資源的行為結果向司法領域蔓延。二是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責任僅設置了原則性規定,責任邊界不夠明確和具體,當前學界、行政機關、司法實務界都沒有形成統一認知,這也給當事人惡意向政府施壓、利用社會輿論惡性炒作留下了發揮空間。

  最后是行政機關方面的因素;一是當前依職權公開的信息仍不夠充分,未主動公開的信息可能擁有更高“含金量”。二是其他法定權利的保障力度不夠,救濟通道不暢,致使當事人采取不合理利用申請權的手段尋求權利救濟。

  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表現

  根據對現有司法裁判的梳理,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一次性提出大量申請,特定的個人針對特定或不特定的事項反復提出內容重復的申請,申請文書中含有侮辱、誹謗、中傷的內容以及與此相關大量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除了以上幾種比較常見的類型化行為以外,不合理利用申請權的行為的表現更為多樣化,通過外觀表現或類型化的判斷可能有失偏頗。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申請行為,即申請人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究其本意卻背離信息公開制度設計的目的。因此,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除卻參考上述較為典型的行為類型之外,最為核心的判斷要件是客觀上給被申請機關造成了社會一般人所能允許的適當程度之外的負擔,主觀上不符合申請權行使應有之目的,帶有給被申請機關造成負擔甚至使其工作停滯的惡意。從這一判斷標準來說,不難得出“大量申請不等于權利不合理利用”的結論。對于數量巨大但合理的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信息公開是應有之義。司法實務中,行政機關和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也要注意,避免以申請公開的數量和頻率片面、“一刀切”式的得出申請人不合理利用權利的判斷。對于有意見要求在條例修改過程中通過條文明確大量、不合理的標準,這種想法是不切實際的。因為無論是數量還是頻次達到不合理的程度,都需要根據行業和地方的特點綜合判斷,屬于行政權裁量的范圍。當然,行政機關對此并不會有最終的決定權。如果當事人對此不服,仍然可以通過復議、訴訟等方式尋求救濟。

  規范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必要性

  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行為造成眾多負面影響,若置若罔聞、不予規制,不僅無法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實現,還會動搖信息公開制度之根本。第一,不合理利用申請權的行為大量且長期的消耗行政機關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其中不合理利用訴權、恣意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行為也極大加重了原本負擔就很重的法院的負擔,行政和司法資源在公益和個人私益之間失衡。

  第二,行政機關對不合理利用申請權人的申請內容傾注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導致的社會公共服務水準的降低顯而易見的會影響其他申請人的正當權益,造成知情權的實質不平等,動搖公眾對信息公開制度的信賴。

  第三,行政機關一邊完成大量但無意義的非正當申請工作,一邊面臨公眾信賴的喪失的局面,可能使公務人員在工作中陷入消極被動狀態。對于不合理利用申請權行為,如果不及時進行規范,不僅會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眾喪失對信息公開制度的信心,還可能根本上動搖制度的根基,質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規范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問題的國際經驗

  在目前我們可掌握的設有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國家中,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權的現象普遍存在。為規范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行為,國際上大體形成了三種基本模式。一是將此類行為視為正常申請,不加以任何特殊制度的設置。二是將此類行為視為非正常申請,在制度上作明確定性,并加以專門規制,即所謂“制度規制模式”。三是將此類行為視為正常申請,但是在制度設計中加設了較為充分的彈性程序以容納這類申請,即所謂“程序彈性模式”。

  對于采取第一種模式的國家,其遇到的問題同我國相類似,只是程度上可能有所差別。

  采取第二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是英國,根據其《信息自由法》規定,大量、反復申請信息公開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正常申請,政府機關無需處理。這一模式優點在于對非正常申請的規制是強有力的,但缺點也顯而易見,即非正常申請行為的認定爭議空間過大。這一模式的實際運行效果不太理想,如果采取這種模式,不論其是否在法律上明文規定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行為,都需要一套配套細則幫助行政機關進行慎重判斷,避免輕易拒絕公開申請的情形。

  采取第三種模式的代表國家包括美國和日本,美國遵循“先進先出(First-in First-out)”的原則,不論申請數量如何,行政機關均可按進度完成,然而由于申請積壓情況嚴重,美國通過制度優化,增加合并處理、加急處理等程序,力求在保證完成正常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的同時又能延緩非正常申請帶來的制度沖擊。通過設置極為復雜的程序,美國以犧牲效率為代價預留出了制度的彈性空間。相比而言,日本通過適用作為一般法理的“禁止權利的不合理利用”原則的同時,對具體申請行為是否構成權利不合理利用作出慎重判斷,對行政機關課以申請人主觀意思的舉證義務,從之前的消極態度逐漸轉為積極應對。

  規范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具體方法

  第一,可以適當規范信息公開申請環節,例如要求申請人說明申請理由,或是要求申請人對申請公開的內容做必要描述,描述不清晰的可以當場退回并一次性說明補充要求,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補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這是因為,即便公開申請權受到認可,也不意味著該權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公民應當樹立正確的權利觀念,權利的行使有其邊界,應當符合制度設計目的。

  第二,制定靈活的處理期限問題,避免期限一到雙方就對簿公堂局面的大量出現,壓縮申請人將此當做實現法外目的的空間。

  第三,可以增設調節性的收費制度,以分類收費為基礎,對于可能耗費大量行政資源的申請內容,可以要求申請人預先交費,否則視為申請人撤回申請。對于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內容屬于“顯著利于促進政府透明化、監督政府依法行政或者有力保障公民知情權等”的,可以減免收費。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收費制度對政府鼓勵公開的內容進行正確的引導。

  總而言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權利不合理利用是國際上的普遍問題,對于該問題的成因、判斷基準和具體方法的探究等議題的研究我們仍然任重道遠,對公民信息權和知情權的保障以及要求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說明義務,是信息公開制度不變的主題與使命,而對于制度衍生的“權利不合理利用”問題,進行規范確有其必要性,但不宜也不能“矯枉過正”,成為限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攔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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