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金融機構及融資擔保機構:
《惠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7日
惠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根據《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指由財政統籌安排,專門用于對合作銀行及合作融資擔保機構為我市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按本辦法提供貸款或貸款擔保所產生的損失給予一定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為風險補償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確定風險補償資金運作和管理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風險補償資金運作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選取確定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支付服務費用;監督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合作銀行的業務開展情況;負責宣傳發動及信息發布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為風險補償資金協管部門,負責參與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運作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發動銀行參與風險補償資金合作;協調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銀行與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關系等。
第四條 在本市設點、認同并自愿履行本辦法所規定職責和相關合作協議的各商業銀行,在風險補償資金設立期限內均可提交風險補償資金合作計劃申請成為合作銀行,開展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
第五條 首年度風險補償資金存款銀行和存款額度,由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已合作銀行考評結果和擬合作銀行風險補償資金合作計劃擬定方案;以后年度的風險補償資金存款銀行和存款額度,由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選取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前5名的合作銀行,擬定額度,報風險補償資金管理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示。
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根據風險補償資金管理部門確定的存款方案,與存款銀行簽訂協議并將風險補償資金分別存入各存款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
第六條 在本市設點、經營規范、認同并自愿履行本辦法所規定職責和相關合作協議的融資擔保機構,在風險補償資金設立期限內均可提交風險補償資金合作計劃申請成為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開展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擔保業務。
第七條 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標準,有貸款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均可直接向合作銀行申請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合作銀行按本銀行的企業貸款審批程序自行完成對申請企業的調查和審批,并依法與申請企業、或與合作融資擔保機構簽訂相關貸款合同、擔保合同、企業承諾函等,辦理貸款手續并發放貸款。
第八條 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發放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額度、期限應按下列規定執行,超出部分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一)小微型企業單戶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中型企業單戶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1500萬元;對無抵押、無質押的中小微企業發放的信用貸款,或無抵押、質押反擔保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擔保,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單筆中小微企業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
第九條 當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不良率(不良率=該銀行逾期超過90天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本金余額的合計數/該銀行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金額合計數)超過3%時,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停止當年度該合作銀行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申請項目的審核,并將相關情況書面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同時對于當年度超出不良率3%的不良貸款部分不納入風險補償資金補償范圍,由合作銀行自行承擔該部分風險;待次年該合作銀行不良率下降到3%以內,可恢復該銀行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合作。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按抵質押貸款30%、無抵質押貸款50%的風險比例承擔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本金損失補償。對我市“專精特新”企業、“小升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后備企業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按50%的風險比例承擔本金損失補償。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資金最大承擔貸款本金損失補償為風險補償資金的當期余額。當風險補償資金余額不足以承擔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本金損失補償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各自承擔。如出現風險補償資金全部用于補償的情況,合作銀行終止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按照確定的終止日,不受理新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
第十二條 當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逾期90天以上,并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規定,經合作銀行貸款五級分類確認劃分為次級、可疑或損失的三類不良貸款,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可書面向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提出補償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加具意見,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研究確定補償方案后報請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審定通過后,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所述補償比例先行補償給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
合作銀行與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應積極對借款企業及擔保人及時進行債權追償,追償范圍同時包含風險補償資金提供風險補償的債權份額,每筆追償所得在扣除追償費用后,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應于10日內按原補償比例及時返還至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指定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 逾期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經完成追討、清收或仲裁、訴訟等所有相關法律手段等程序后,仍無法清償收回債權的,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須及時將風險補償資金補償損失情況報送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并提交相關法律文書作為附件材料,由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審核確認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壞賬核銷。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具體解釋。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中小企業局關于惠州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惠市經信〔2018〕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