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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 : 2023-03-01 10:38:07 來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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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17號)有關規定,進一步優化相關支持項目的申報流程及標準,現對《〈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金規〔2018〕7號)進行修訂并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

  

《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17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相關支持項目的申報流程及標準,根據《若干措施》《深圳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金規〔201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無還本續貸支持項目

  (一)支持對象。

  向我市小微企業發放無還本續貸貸款(含向小微企業主發放用于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無還本續貸貸款)的銀行。本實施細則所稱無還本續貸,是指銀行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等政策文件要求,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的借款主體(具體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經其主動申請,提前按新發放貸款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經審核通過后,在原貸款到期前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的信貸業務;該業務不包括發生不良后的貸款重組、貸款展期等情況。

  (二)支持標準。

  市財政每年安排5000萬元,按照單戶同一授信額度下無還本續貸總額的2%給予銀行獎勵,單戶貸款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當年度已享受無還本續貸獎勵的項目,銀行在兩個會計年度后才可再次作為申報項目申請獎勵。

  (三)申報時間。

  一年可申報2次。銀行上一年度的續貸項目完成放款6個月后可提出申報,且須于當年度申報,逾期不申報視為放棄補助,不可追溯。年度申報時間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四)申報材料。

  1.深圳市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獎勵申請表;

  2.深圳市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獎勵項目明細表;

  3.申報主體的營業執照;

  4.該筆無還本續貸授信審批意見;

  5.銀行與借款主體(小微企業或小微企業主)簽訂的原借款合同,以及無還本續貸的新借款合同;對小微企業主發放貸款的,需提供證明貸款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材料;

  6.無重復申請補貼承諾書。

  上述各項申報材料應當用A4規格紙裝訂成冊,一式1份。第1、2項交原件,蓋本單位公章;第3-5項提供加蓋本單位公章復印件。

  (五)申報審核流程。

  1.申報:申報主體登錄深圳網上辦事大廳申報,上傳材料掃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務辦事大廳提交紙質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核驗申報材料,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進入審查程序;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材料至辦事大廳并出具書面意見,轉請辦事大廳通知申報主體取回申報材料及轉交書面意見;材料不齊全的,轉請辦事大廳告知申報主體補齊材料。

  3.審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進行審查。

  4.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下達資金資助計劃;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調查核實;經核實后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下達資金資助計劃;異議成立的,取消相關資助項目,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向申報主體作出解釋。

  5.資金下達:申報主體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通知提交收款收據、申請撥款賬戶的銀行開戶許可證后,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正式下達資金資助計劃。

  二、過橋資金貼息項目

  (一)扶持對象。

  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資擔保機構(含下設全資或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申請過橋資金的中小微企業(含申報過橋資金用于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小微企業主)。

  本實施細則所稱過橋資金,是指因我市中小微企業在銀行貸款到期出現暫時性資金周轉困難且銀行同意續貸時,借款主體(具體指中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資擔保機構(含下設全資或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申請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臨時性周轉借款。

  (二)扶持標準。

  市財政按照過橋資金以當期基準利率計息,對中小微企業給予50%的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申報時間。

  一年可申報2次。借款主體在銀行續貸放款后1年內可提交申報,逾期不申報視為放棄補助,不可追溯。年度申報時間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四)申報材料。

  1.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過橋資金貼息申請表;

  2.申報主體的營業執照(小微企業主作為借款主體的,要附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申報過橋資金的放款憑證(合同、銀行回單);對小微企業主發放貸款的,需提供證明貸款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材料;

  4.企業結清過橋貸款材料(結清材料或項目終止通知書);

  5.銀行續貸的放款憑證(合同、銀行回單)。

  上述各項申報材料應當用A4規格紙裝訂成冊,一式1份。第1項交原件,蓋本單位公章;第2-5項提供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五)申報審核流程。

  1.申報:申報主體在金服平臺登錄申報,上傳材料掃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務辦事大廳提交紙質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核驗申報材料,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進入審查程序;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材料至辦事大廳并出具書面意見,轉請辦事大廳通知申報主體取回申報材料及轉交書面意見;材料不齊全的,轉請辦事大廳告知申報主體補齊材料。

  3.審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4.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下達資金資助計劃;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調查核實;經核實后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下達資金資助計劃;異議成立的,取消相關資助項目,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向申報主體作出解釋。

  5.資金下達:申報主體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通知提交收款收據、申請撥款賬戶的銀行開戶許可證后,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正式下達資金資助計劃。

  三、企業發債融資補貼項目

  (一)扶持對象。

  1.我市成功發行債券融資工具的企業,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且不屬于房地產、產能過剩等適用分類監管行業,其債券募集資金不用于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不參與民間借貸。

  本實施細則所稱債券融資工具,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私募債(中小企業發行的)、創新創業債、綠色債等創新品種債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發行的創新型債券。

  2.協助企業完成債券融資的金融機構、增信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備案發行機構、承銷商(或協助發行機構)、增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單筆債券融資涉及多家機構的,由機構共同協商由一家機構統一申報。

  (二)扶持標準。

  1.對成功完成融資的本市企業,按照發行規模的2%,給予單個項目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

  2.對協助企業完成債券融資的金融機構、增信機構、中介服務機構,按照發行規模的1%,每家機構單個項目最高10萬元的標準給予支持,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單個項目涉及的合格機構超過1家的,單家機構的申報金額等于單個項目實際可申報的補貼金額/合格機構數量。

  (三)申報時間。

  一年可申報2次。企業和機構在債券成功發行后,1年內可提交申報,逾期不申報視為放棄補助,不可追溯。年度申報時間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四)申報材料。

  1.深圳市企業發債融資補貼申請表;

  2.深圳市協助發債機構補貼一覽表;

  3.申報主體的營業執照;

  4.債券融資發行文件(募集說明書或定向發行說明文件);

  5.債券發行完成的相關材料〔發行結果(產品成立)公告或資金到賬材料等〕;

  6.協助完成債券融資服務的備案發行、承銷(或協助發行)、受托管理、擔保、評級、會計、律師、認證、評估等合同協議;

  7.單個項目涉及的多家機構出具的“聯合申報書”(需聯合蓋章、明確指定唯一申報方和無異議聲明);單獨申報單個項目補貼的機構,應當提供團隊其他機構無異議書面材料。

  上述各項申報材料應當用A4規格紙裝訂成冊,一式1份。企業申報提供第1、3、4、5項;金融機構、增信機構、中介服務等機構申報提供2、3、6、7項。第1、2、7項交原件,蓋本單位公章,第3-6項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五)申報審核流程。

  1.申報:申報主體登錄深圳網上辦事大廳申報,上傳材料掃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務辦事大廳提交紙質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核驗申報材料,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進入審查程序;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材料至辦事大廳并出具書面意見,轉請辦事大廳通知申報主體取回申報材料及轉交書面意見;材料不齊全的,轉請辦事大廳告知申報主體補齊材料。

  3.審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4.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下達資金資助計劃;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調查核實;經核實后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下達資金資助計劃;異議成立的,取消相關資助項目,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向申報主體作出解釋。

  5.資金下達:申報主體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通知提交收款收據、申請撥款賬戶的銀行開戶許可證后,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正式下達資金資助計劃。

  四、其他

  (一)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符合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微企業主,是指小微企業(滿足前述條件)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業主要股東(對該企業直接持股比例超過50%)、實際控制人。

  (二)本實施細則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若干措施》失效,則本實施細則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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