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1999]35號
印發關于鼓勵出國留學高級人才來粵創業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關于鼓勵出國留學高級人才來粵創業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關于鼓勵出國留學高級人才來粵創業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粵”戰略和《廣東省“九五”及2010年人才規劃綱要》,鼓勵出國留學高級人才來粵創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國留學高級人才的范圍包括我省所需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年齡一般在50歲以下,并經確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國際某一學科或技術領域內的學術帶頭人;
(二)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經營管理、教學工作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
(三)我省高新技術、支柱產業、重大工程、新興產業、緊缺專業急需的人才;
(四)擁有技術含量高、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員。
第三條 來粵創業方式:
(一)到我省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工作;
(二)來粵創辦、承包、租賃各種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或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向各類企業入股;
(三)短期應聘來粵擔任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顧問或咨詢專家;
(四)短期來粵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技術開發等項目。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利用各種途徑主動與出國留學高級人才聯系,建立高級人才信息庫,利用國際互聯網絡,加強對外廣泛宣傳、交流和聯絡。
第五條 各用人單位應當為出國留學高級人才來粵創辦高科技企業、“三高”農業和各種經濟實體提供有關服務和政策允許的優惠條件。對有發展潛力的高科技企業,省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資金給予優先扶持。
第六條 出國留學高級人才到我省國有企業從事技術或管理工作,對取得明顯經濟效益者,可按合同規定,按企業連續3年新增產品銷售利潤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七條 出國留學高級人才以高新技術成果與我省國有企業進行合資、合作的,其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比例經省科委審核最高可達35%;獨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辦留學人員創業園區。
第八條 出國留學高級人才直接從境外來粵創業,可按海關的有關規定帶進自用科研、辦公、生活用品。
第九條 對出國留學高級人才,公安、外事等部門應簡化辦理再出國手續,保證其來去自由。出國留學高級人才在粵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員工因公出國接受培訓、學術交流可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對需要經常到香港、澳門從事學術、技術交流與經貿活動的高級人才,優先辦理多次往返通行證。
第十條 用人單位引進出國留學高級人才,如編制、職稱、工資、用人指標受到限制,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有關主管部門應予以追加。
第十一條 對出國留學高級人才,經過學歷、資歷、學術或專業技術水平認證,可以不受來粵工作時間、出國前職稱和任職時間的限制,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我省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文件的精神,予以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若在非集中評審時間內來粵工作的,可先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一年內如按評審程序通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任職時間可從單位聘任時間算起。
第十二條 對來粵工作較長時間的出國留學高級人才,用人單位應發給一定數額的安家費用,并幫助解決其本人及家屬子女的來粵單程旅費。
第十三條 來粵定居的出國留學高級人才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免繳城市建設增容費,公安部門憑各地人事部門的有關證明及時為他們辦理入戶手續,其配偶的工作崗位,可由接受高級人才的單位協助解決。其子女入托和就讀(中、小學),教育部門應根據就近原則和家長意愿安排。隨父母從國外回來的子女,入學時可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四條 出國留學高級人才以知識、技術、專利、信息等形式來粵創業,用人單位與來粵的出國留學高級人才應就有關問題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來粵創業的出國留學高級人才要關心和愛護,優先解決他們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為他們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十六條 來粵創業的出國留學高級人才,應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努力為我省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聰明才智。對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效益者,政府給予精神與物質獎勵。
第十七條 省人事廳是我省吸引出國留學高級人才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出國留學高級人才資格的確認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省直各有關部門,應在職能范圍內,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