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1999]39號
關于在民兵應急分隊中組建森林消防隊伍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我省綠化達標后,大部分林區逐步形成以中幼松林為主體的森林群落,草高林密,一旦發生山火,撲救工作極其困難,森林防火形勢越來越嚴峻。為鞏固十年綠化成果,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按照“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省人民政府與省軍區研究決定,在全省各市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縣(市、區)組建森林消防隊。
一、原則與任務
(一)各市、縣(市、區)以民兵應急分隊為主,組建森林消防隊。每隊組編100人左右。具體組建方案由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商所在市、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森林防火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
(二)森林消防隊的人員組成以“人員集中、機動方便、反應快速、保障有力”為原則,以交通方便、通訊較發達、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單位)人員為主要對象。
(三)森林消防隊組建后,原有的建制與管理關系不變,隸屬當地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領導,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協助。
(四)森林消防隊主要承擔本轄區內森林火災撲救任務,調動使用權限與民兵應急分隊相同。必要時,軍分區(警備區)根據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意見,在全市范圍內調動使用;省軍區根據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意見,在全省范圍內調動使用。執行撲火任務過程中,由當地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組織指揮,地方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后勤供給保障和業務指導。
二、管理與培訓
(一)森林消防隊按民兵應急分隊的規定進行管理,并根據森林消防任務的實際情況,配備隊長、副隊長,制訂隊長、副隊長職責和隊員守則,建立值班、訓練、學習和參加撲火的規章制度。
(二)森林消防隊隊員要按規定參加民兵預備兵役的教育訓練。各地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林業局要主動配合當地軍事機關抓好森林撲火知識的學習和培訓,開展撲火技能演練,使每個隊員都能熟悉掌握各種撲火機具性能和使用方法,提高隊伍撲火救災整體水平。
三、經費與裝備
森林消防隊組建和運作經費以“地方自籌為主,省適當補助”為原則。
(一)森林消防隊隊員參加撲火和森林防火知識培訓、演練以及食、住所需經費按基干民兵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的辦法執行。森林消防隊的交通、通訊工具和簡易撲火工具裝備(高腰作訓鞋、鐮刀、掛包、毛巾、水壺、手電筒等)以及隊員的人身安全保險所需經費由各地政府解決。
(二)按照省補市、市補縣的辦法,省將視各地級市組建情況,對個別財政困難的市給予一次性補助,主要用于購置消防隊隊員阻燃服裝、油鋸、割灌機、風力滅火機、滅火水槍、二號撲火工具以及火場通訊器材等。各市也要積極籌集資金,對轄區內的縣(市、區)給予適當的防、撲火物資經費補助。
(三)凡需要撲火援助的地方,由各地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省視情況統籌安排,其他費用由火災所在縣(市、區)承擔。
四、領導與組織
(一)各級黨政軍領導要認真貫徹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高度重視,下決心按規定把森林消防隊組建起來,并訓練好、管理好、使用好。
(二)各地級市的森林消防隊伍在今年6月底前組建完畢,各縣(市、區)7月底前完成組建。7-8月份落實防、撲火機具裝備和隊伍的培訓演練,9月份防火期準備執行任務,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把森林火災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以保護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我省經濟持續發展。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