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1999]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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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鼓勵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確保完成1999年我省外貿出口總值力爭比上年實績有所增長、新簽合 同利用外資額力爭繼續有恢復性增長和實際利用外資預期目標為130億美元的 工作任務。省人民政府決定在1998年下發的《關于鼓勵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 外資的通知》(粵府[1998]36號)和《關于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擴大出口 問題的通知》(粵府[1998]57號) 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和補充, 作為 1999年鼓勵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出口退稅的政策與措施。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國家的 出口退稅政策和省政府提出的對進出口企業實行全額出口退稅的要求,以1993 年出口退稅款為基數,上繳中央的20%退稅款,應由各級地方財政全額負擔, 有的地方仍轉嫁給進出口企業承擔的做法,必須改變。國稅、外經貿、海關、外 匯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對出口退稅積極完善分類管理等辦法,簡化程序,提 高效率,加快退稅進度。 二、繼續實行設立出口貸款貼息資金的辦法,鼓勵企業多出口、 多創匯。 1999年由省財政一次性安排3000萬元,對當年出口收匯實績達200萬 美元以上(含200萬美元)且比上年增長5%以上(含5%),或當年出口收 匯實績達2000萬美元以上(含2000萬美元)且比上年有所增長的省屬國 有外經貿公司和省屬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實行出口貸款貼息。具體由省外經貿 委、經委根據企業超基數出口實際收匯的情況,逐個企業核實數額后由省財政廳 核撥。各市縣也要制定相應的扶持措施。 三、返還進出口企業所得稅。在比1998年出口收匯有所增長的前提下, 對國有外經貿公司按實際上繳所得稅額的30%予以返還;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 上繳所得稅按當年自營出口銷售額占全年銷售額總額比例的30%予以返還。返 還的所得稅數額,由同級財政逐個企業核定后返還。由財政返還的所得稅一律作 為國家資本金投入。 四、各級金融部門要努力解決企業出口資金困難的問題。 對有穩定貨源渠 道、銷售市場和有效益的國有外經貿公司和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所需資金,商業 銀行要按國家法定利率予以優先安排。要認真落實對外經貿虧損企業發放封閉貸 款的有關規定,對外經貿虧損企業的“二有”(有市場、有效益)出口產品實行 封閉貸款,扶持企業擴大出口。各商業銀行要按國家規定,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 出口的信貸投入,重點支持有效益、信譽好、有穩定經貿關系的出口企業,實行 開證、發放打包放款、押匯、貸款回收一條龍服務;對資信良好的企業適當發放 信用貸款,增加授信額度;對出口大戶的資金需要,有關金融機構要積極組織國 內銀團本外幣貸款或國外銀團貸款,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發展;外匯管理部 門在企業有突發性增加出口的特殊情況下,相應調整核銷單發參數,優先保證企 業出口。 五、深化外經貿企業改革。省體改委、外經貿委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要抓 緊研究,盡快成立省屬外經貿系統國有資產控股公司, 代表政府行使出資者權 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各級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支持和加快國有外經 貿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步伐。要充分考慮和優先安排具備條件的股份制 外經貿企業上市。 六、積極支持來料加工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 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有關來料加 工裝配業務稅收的規定,以及外經貿部《關于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有關問題的 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292號)明確的有關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 司是進出口企業的規定,對經外經貿部確認并授予進出口企業編碼的各類企業和 省政府審批的進出口企業承接的來料加工進出口業務,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 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七、研究制定鼓勵民營或私營企業利用外資和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政策措施。 私營企業利用外資,凡是不涉及許可證與配額的,享受與國有和集體企業利用外 資同等待遇,按現行審批權限審批。對具備自營進出口條件的民營或私營生產企 業,外經貿部門應爭取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采取多種途徑給予進出口經營權, 并對有關人員出入境給予方便。 八、努力辦好外商投資企業,積極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擴大出口。各級政府及 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幫助外商投資企業克服困難, 辦好現有的企業,特別是幫助已建項目的投產和已投產(開業)企業的增資擴產, 以增加企業的存量和擴大出口。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 術企業,省和廣州、深圳、珠海、 汕頭市外經貿部門要積極做好確認和考核工 作,使其能及時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九、依法做好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各類進出口企業的收費管理。各級政府要公 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一覽表,對屬省市地方收費部分要 逐步做到一個口子一次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在收費政策上給予外商投資企 業一定的優惠,凡國家和省規定收費有幅度的,在全省范圍內一律按最低標準征 收。今后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我省原則上不再出臺新的涉及外商投資企 業的收費項目。向外商投資企業收費,必須嚴格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規、規章 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交國家和省規定以外的收費。各級進出口企業的主管 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所屬企業收取管理費。 物價部門要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對涉及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收 費加強監督,盡可能降低收費標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海關、商檢、 動植物 檢、衛檢、外匯管理等部門要制定具體措施,支持擴大外貿出口和利用外資,要 從低收費并簡化手續,方便企業,提高辦事效率。 十、對被確認和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 財 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同時, 經主管財政機關核 準,在確認期內可按核定的標準減征30%場地使用費。 十一、對經主管海關確認的年出口額超1000萬美元以上, 國產化程度 高、國內配套企業多、內部經營管理完善、進出口信譽良好的外商投資企業,省 內各級海關在報關、監管、核銷等方面給予方便。包括有條件的企業與海關電腦 聯網簡化臺帳手續,實行集中報關、優先設立保稅工廠及企業自用備料保稅倉、 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聘任企業有關人員協助海關監管, 與企業簽訂合作備忘錄 等。對開展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和來料加工企業,海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需 要適當增發加工手冊,對轉廠業務量較大的企業可發轉廠專用手冊。對外商投資 企業的出口大戶和經海關確認的出口超億港元的來料加工企業,海關在貨物進出 境等方面給予方便。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或委托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和各類外經貿公 司簽訂來料加工項目協議和合同。辦理加工貿易業務(合同)批準證審核發放以 及保證金臺帳手續,在企業報批手續完備的情況下,原則上當天完成,特殊情況 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十三、放寬對省管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計劃的管理。凡屬省管的外商投 資企業出口商品計劃,切塊下達各市,由市直接安排給企業,并按企業實際出口 能力滿足企業的出口規模要求。 十四、放寬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直通港澳的自貨自運廠車的限制。對投資額在 300萬美元以上,或年出口額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進出 貨物的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辦理自貨自運廠車。 省直各有關部門、各級政府要繼續完善和落實國家和省各項扶持外經貿發展 的措施,抓好外向帶動發展戰略的實施,進一步擴大開放,增創外經貿發展的新 優勢,確保完成今年的各項外經貿任務,促進我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