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1999]2號
轉發國務院關于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區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關于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4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小煤礦盲目發展、非法生產、亂采濫挖、破壞資源和威脅國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問題在我省也較為嚴重,且由于其低水平重復建設,造成總量過剩,制約了我省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國務院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這一重大決策的認識,并結合當地具體情況,認真組織開展關井壓產工作。
二、成立廣東省煤炭行業關井壓產工作領導小組。由鐘啟權副省長任組長,省經委、重化廳、地礦局、工商局一名負責人為副組長;省計委、財政廳、公安廳、監察廳、環保局、電力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關井壓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重化廳,負責日常工作。各地的關井壓產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省重化廳負責監督檢查。
各產煤市、縣都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的關井壓產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關井壓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組建由省監察廳、公安廳、重化廳、法制局、地礦局、工商局、環保局、電力局、煤炭工業總公司等單位參加的省關井壓產執法監察隊,負責全省關井壓產措施的具體實施、行政執法監察和檢查驗收。省關井壓產執法監察隊的組建由省重化廳負責,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大力協作,做好工作。
四、我省關井壓產規劃是, 全省關閉非法開采、違法生產的各類小煤礦共600處,壓減產量280萬噸。關井壓產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1998年12月底前,由各級政府在宣傳學習的基礎上,部署關井壓產工作。
第二階段:1999年2月底前,各地關井壓產工作領導小組應對轄區內各類煤礦進行摸底調查,對應予以取締和關閉的礦井下達關閉通知單,對停產整頓的礦井下達停產通知單,并于3月5日前將調查情況書面報告省關井壓產工作領導小組。
第三階段:1999年6月底前,各地政府應按有關規定,對予以取締、關閉及經整頓后仍未達到煤炭生產許可證發放條件的各類小煤礦實施關閉。
第四階段:1999年底前,由省關井壓產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省關井壓產工作組織檢查驗收。
五、各新聞媒體應積極配合,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大力宣傳《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宣傳關井壓產的目的、意義。對工作有成效的地方和單位,加以宣傳;對具有典型意義的違法事件,要公開曝光。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國務院關于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199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煤炭工業作為基礎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改革開放以來,國有、集體、個體等各類煤礦發展很快,煤炭產量迅速增長,從根本上扭轉了長期以來供不應求的局面,為緩解我國能源緊張、保證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需要,做出了很大貢獻。但是,小煤礦盲目發展、低水平重復建設、非法生產、亂采濫挖、破壞和浪費資源以及傷亡事故多等問題相當嚴重,已經成為制約煤炭工業發展的主要矛盾。為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調整和優化煤炭工業結構,規范煤炭生產經營秩序,實現煤炭產需基本平衡,搞好安全生產,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壓減煤炭產量(以下簡稱關井壓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有關規定,凡沒有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兩證”)以及1997年1月1日后在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內開辦的各類小煤礦,一律依法取締。
1997年1月1日前在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內開辦的各類小煤礦, 凡“兩證”不全的,一律予以關閉;國有煤礦礦區范圍以外的各類小煤礦凡“兩證”不全的,要全部停產整頓,到1999年2月底仍達不到發證條件的要予以關閉;開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類煤礦要予以關閉。
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內開辦的各類小煤礦,雖“兩證”俱全且合法生產,但因布局不合理, 影響國有煤礦長遠發展,也要予以關閉。
按照規劃,關井壓產任務到1999年底前完成,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2.58萬處,壓減產量2.5億噸。
二、關井壓產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律停止審批新開煤礦。對應予取締和關閉的各類煤礦,有關部門不得換發、補發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鐵路、交通部門不得提供運輸;有關部門和商業單位不得購銷其煤炭;供電部門不得供電,其他單位不得轉供電;銀行不得為其開設帳戶和提供貸款;民爆器材供應部門不得提供火工產品。
三、關于關閉合法開辦小煤礦適當補償問題,要區別情況,統籌算帳。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實施。切實關閉小煤礦后,對財政收入影響較大且地方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由中央財政酌情予以補貼。補貼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商財政部、國家煤炭工業局制定。
四、關井壓產工作由國家經貿委牽頭、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煤炭工業局負責監督檢查。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煤炭工業局、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國家計委、監察部、公安部、環保總局成立煤炭行業關井壓產工作領導小組,下達全國關井壓產規劃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目標。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煤炭工業局。
五、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應成立以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的關井壓產領導小組,加強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關井壓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同時,組建由煤炭、地礦、工商、監察、公安、環保、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關井壓產執法監察隊伍,進行聯合執法監察和檢查驗收。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大力協同,做好工作。
關井壓產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搞好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