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1999]54號
關于我省生豬購銷稅費實行統一征收
項目和控制計征標準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省生豬屠宰和稅費征收逐步納入法制化管理,生豬生產穩步發展,上市肉品質量基本得到保證。但由于目前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物價、生活水平、計算征收和納稅習慣等方面的差異,造成各地征收生豬購銷稅費項目、標準不統一,個別地方甚至出現私設項目、亂收費等,影響了正常的生豬生產和流通,增加了生豬生產者、經營者的負擔。為支持我省養豬業的發展,進一步規范生豬購銷價格行為,現就生豬購銷稅費項目和收繳標準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統一生豬購銷稅費征收項目,一共為9項,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屠宰稅、市場管理費、生豬防疫費、生豬產地檢疫費、宰后豬產品檢疫費、屠宰加工費。除上述稅費項目外,各地一律不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
二、根據不同時期生豬價格水平,按照增值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計征標準,就低不就高,及時公布最高控制水平;對屠宰稅等稅費實行定額計征。每頭生豬收取的總稅費最高不得超過70元,每頭生豬的計稅售價總額(稅基)定為600元。具體如下:
(一)增值稅
該稅額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每頭生豬售價總額×應稅率4%計算征收,征收對象為生豬經營者,征收部門為國家稅務局。一般納稅人按照稅法的規定征收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飼養的生豬免繳增值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該稅以實際交納的生豬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按應繳增值稅額的7%征收,在縣城或原縣屬鎮(建制鎮)的按應繳增值稅額的5%征收,鄉村按應繳增值稅額的1%征收。該稅征收對象為生豬經營者,征收部門為地方稅務局。
(三)教育費附加
該稅按應繳增值稅額的3%計征,征收對象為生豬經營者,征收部門為地方稅務局。
(四)屠宰稅
每頭生豬屠宰稅額為8元,該稅征收對象為屠宰生豬的單位和個人(統稱生豬經營者),征收部門為地方稅務局。農民出售未屠宰的生豬,不承擔屠宰稅義務。
(五)市場管理費
該費一律按豬肉在集貿市場銷售的成交額的1. 5%收取,每頭最高定額為10元。該費征收對象為生豬經營者,征收部門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六)生豬防疫費
該費統一按每頭生豬收取4元,征收對象為生豬飼養者,征收部門為農牧部門。該費進行防疫服務才可以收取,不提供防疫服務不得收取,不得在屠宰廠(場)環節征收。
(七)生豬產地檢疫費
生豬產地檢疫費按照貨值 0.5%征收,即每頭生豬定額征收3元。該費征收對象為生豬飼養者,征收部門為農牧部門。該費在生豬出欄時進行產地檢疫后才能收取,不得在屠宰廠(場)環節收取。
(八)宰后豬產品檢疫費
該費按每頭生豬不超過貨值 0.7%征收,具體為 3.5元。該費征收對象為生豬經營者,征收部門為農牧部門和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
(九)屠宰加工費
機械化屠宰廠(場)屠宰每頭生豬收取25元,半機械化屠宰場屠宰每頭生豬收取14元,手工屠宰每頭生豬收取10元。該費征收對象為生豬經營者,征收者為屠宰廠(點)。
三、各地要立即對生豬生產、購銷環節的稅費征收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凡不符合省政府規定的稅費項目和征收標準的,要立即取消或糾正,并向全社會公布,公布要明確向生豬飼養者、流通、屠宰環節各征收多少稅費,使農民知道和掌握征收的稅費項目和標準。各地、各部門不得搭車收費,對最高限額,各地只能降低,不能突破。要采取切實的措施,避免經營者將生豬流通環節的稅費轉嫁由飼養者承擔。各級流通、稅務、工商、物價、公安、農牧、衛生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生豬稅費征收管理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