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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0-00024 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0-07-19
名稱: 轉發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號: 粵府〔2000〕46號 發布日期: 20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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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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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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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 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0〕8號,以下簡稱 《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的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各級政府、各有關 部門要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 生活(以下簡稱“兩個確保”)作為當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和發展的頭等 大事,抓緊抓好,一把手要直接負責,層層落實目標責任,保證兩個確保順利實 施。   二、各地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保證兩個確保資金的足額撥付,特別是 要安排好困難地區、行業的各項保障基金。各級政府要提高財政預算中社會保障 性支出的比例,優先安排各項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 可用于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確保基金不留缺口。   要繼續按照“三三制”原則籌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要加 強對企業負擔能力的審查核實,凡是能夠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發放在職職工工資、 繳納稅款的企業,必須承擔并按時繳納保障資金。對確有困難的地區和企業,經 當地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核實后,上級財政要給予適當補助,以保證下崗職工基 本生活保障金按時足額發放。上級財政補助資金要與當地財政的實際投入和下崗 職工再就業情況掛鉤,對未能達到工作要求的地區,上級補助資金要相應扣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保證失業人員所需費用的前提下,將提高失業保險基 金繳費比例后增加的基金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為其 繳納社會保險費。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從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 資金撥入所管轄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   對于今年新發生拖欠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地方,地方政府要加大社 會保險調劑力度,及時足額予以補發。凡有新拖欠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 以及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各級政府要及時調撥資金,保證及時足額發放和按時繳 費,不允許再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要將落實這項工作的情況于今年7月31日前 報告省勞動保障廳,并抄送省財政廳。今后,凡是因工作不力而再度發生新的拖 欠的地區,要在全省進行通報批評,并要追究當地政府領導人的責任。   三、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徹底清理追繳企業欠費。各級黨委、 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底養老、失業保險參保率達到95%以上、 基金收繳率達到95%的工作目標,將這項工作象抓計劃生育和農村電價一樣, 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抓緊抓好。重點是把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企業 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納入參保范圍。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 各級勞動保障、地方稅務和工商行政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同時, 要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力度,堅決清理追繳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財政、 銀行、稅務、工商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相互支持與配合,認真做好 這項工作。對于少數拒不參保或長期欠費、態度惡劣,規模較大的企業,在摸準 情況后,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對被擠占挪用的養老保 險基金,要加大查處追討的力度,對于回收不力的地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大力推進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建立和完善 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基本要求,是貫徹黨 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做好兩個確保的重要手段,必須堅決 執行。從現在起,各地要做好社會化發放的前期準備工作,力爭在10月底前基 本實現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年底前必須實現100%社會化發放。對停產、半停 產和破產、特困企業的職工,各級政府要妥善處理其養老保險關系,使他們在達 到退休條件時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五、要切實理順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從今年起,國有企業新的減員不再安 排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各市、縣要認真制訂下崗職工出中心的工作計劃,多渠 道籌集經濟補償金,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保障 已簽協議進中心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地區可將部分下崗職工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先作為墊付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資金,或 可用于作為支持下崗職工再就業的資金。對于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期滿而解除 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可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 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提供最低 生活保障。   六、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做好勞動力市場建設和再就業培訓工作, 加快形成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積極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各地要按照現代化、 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加快勞動力市場建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勞動力市 場建設規劃和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的規模、人員數量等情況,編制經費使用計劃, 報當地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勞動力市場建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積極安 排資金,支持當地勞動力市場及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的建設。要適當調整再就業 基金的用途,加大對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資金投入。對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 下崗職工和長期失業人員并實現再就業的,政府要以購買培訓成果的形式予以支 持。并鼓勵各類培訓機構采取多種培訓方式,為下崗職工再就業提供培訓服務, 積極幫助下崗職工盡快出中心,實現再就業。   七、認真抓好基礎管理工作,提高辦事效率。各級政府要按照粵府辦[20 00]72號文的要求,積極支持勞動保障、民政、稅務等職能部門的計算機網 絡系統建設,建立健全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 員的數據庫等信息統計系統,切實解決社會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數不清、數據不 實等問題。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中介組織、再就業培訓機構隊伍和基 礎設施建設,轉變工作作風,改善工作條件,努力提高辦事效率。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十九日   

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各地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 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以下簡稱:兩個確保)作為一件大事來抓,為維護社會 穩定、促進企業改革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區未能完全 做到兩個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出現了新的拖欠,部分國有企業 下崗職工未能足額領到基本生活費,個別地方還由此產生了不穩定因素。針對這 些問題,為進一步做好兩個確保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領導,增強做好兩個確保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各級人民政 府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有關方針、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負責, 經常了解兩個確保工作情況,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勞動保障、 經貿、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協商制度,加強工作交流和 協調。企業領導班子要關心職工特別是離退休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的生活,認真 履行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要重視做好兩個確保的宣傳工作,發揮輿 論和社會監督作用。對今年新發生拖欠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未按規定發放 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以及代繳的社會保險費,各地要盡快予以補發和補繳;對 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發生此類問題的地區,要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 追究當地政府領導的責任。   二、積極籌措資金,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 構,提高財政預算中社會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資金, 要及時足額撥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財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應主 要用于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對今年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情況和各級財政預算 安排社會保障資金的情況,各地要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凡是資金安排不到 位的,都應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加以補充,以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和下崗職工基本 生活保障資金不留缺口,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對于財政確有困難的中 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資金缺口,經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后,由中央財政 給予補助,但補助要與各地兩個確保工作實績掛鉤,對未達到工作要求的地區要 酌情扣減補助數額。對財政承受能力較強、基金結余較多地區當期發放出現的資 金缺口,要采取積極措施,動用社會保險基金歷年結余和通過增加財政投入解決, 中央財政不予補助。   三、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今年內, 各地要積極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將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集體企 業、城鎮私營企業及事業單位,按規定全部納入覆蓋范圍。對于尚未參加社會保 險統籌的農墾、森工等企業,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政策,保障其離退休人員 和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城鎮集體企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 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其退休人員和下崗 職工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轉 制和被兼并企業的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對破 產企業和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重新就業后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 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費,對拒繳、瞞報、少繳的要依法處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承擔社會保險費征 繳工作的稅務部門,要加強征繳工作的力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對企業欠繳的 社會保險費,要加大清理追繳力度,盡快回收。要嚴格實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 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嚴禁發生新的擠占挪用,對已被擠占挪用的基金要盡 快收回。審計機關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和重點欠費企業的專項審計,對故意欠 繳社會保險費和違規動用社會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并向社會 曝光。   四、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加快實現管理服務 的社會化。各地要通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財政補助等措施,確保基本 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差額繳撥的地區,要在今年9 月底前改為全額繳撥。各地不得實行行業間的封閉運行,對尚未完全實行基本養 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地區,在明確保證發放責任的同時,要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對 當期發放確有困難的地區要及時實施基金調劑。對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要認真進 行清理,凡屬國家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必須保證足額發放;統籌項目 外的,應由企業根據效益情況自行確定。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按時 足額發放、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獨立于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 的必要條件。各地要制定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力爭在 今年年底前基本實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委托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 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目標。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組織的作用, 為將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提供服務。   五、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大力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各地 要堅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則籌集資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業和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必須保證資金到位,對困難企業自籌和社會籌集不足的部分,經勞動保障 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給予保證,以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 的發放。對于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要按 規定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到期仍未實現再就 業的,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加快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 實現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業保險和市場就業的 轉變。要拓展就業門路,大力扶持勞動密集型產業,支持社區服務業和中小企業 的發展,組織下崗職工從事植樹種草、環境保護和社區服務等工作,努力實現再 就業人數大于新增下崗人數。各級財政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勞動力市場建設和 再就業培訓工作。要加強督促檢查,切實落實信貸、稅收、經營場地等各項優惠 政策,鼓勵和支持更多的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和組織起來就業。   六、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 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都要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行最低生活保障。 要根據當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既要保 障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進下崗和失業人員再就業。要準確核實保 障對象的收入水平,規范申請、評審和資金發放的程序,嚴格審查,張榜公布, 接受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民政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管理,各級財政 要積極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確保資金到位, 對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中央財政酌情給予支持。   七、加強基礎管理,轉變工作作風。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和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建立健全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和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數據庫等社會保障技術支持系統,切實解決社會保障工 作中存在的底數不清、數據不實等問題,各級財政要對這項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 支持。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區服務組織的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工 作條件,努力提高服務質量。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堅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 及時了解企業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和困難群體的意見和要求。對社會保障體系 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嚴格檢查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 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困難和問題,要及時解決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兩個確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關系到廣大職工特別是離退休人員、 下崗職工和城市生活困難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 組織實施工作,加強督促檢查,切實將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為改革、發展、 穩定做出更大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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