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1〕17號
關于做好糾正回收違紀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近期,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布置,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監察廳組織對各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進行了清理檢查。檢查發現,我省一些市縣政府和部門法紀觀念淡漠,違反國家和省的社會保險法規規定,繼續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損害、侵犯了勞動者的利益。這種行為是十分錯誤的,必須堅決糾正。為做好糾正回收違紀擠占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充分認識依法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糾正回收違紀擠占挪用基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基金回收工作的組織領導。發生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等違紀行為的市縣政府,必須切實負起責任,把糾正回收基金工作視為當前社會保險工作和整治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追收力度,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要成立由主管領導牽頭,勞動保障、財政、公安、審計、監察、銀行等部門組成的回收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基金的回收工作。基金的回收工作要按照“誰批準動用,誰負責回收”的原則,分清責任,明確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進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認真做好基金回收工作。
從今年第一季度開始,各市要將基金回收工作情況按季度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匯總報省政府,省政府將組織督促檢查。
二、凡是1999年以來新增違紀擠占挪用的基金必須在2001年上半年以前糾正并全部回收,1999年1月1日之前違紀擠占挪用的基金于2002年底前完成回收工作,不得拖延。具體擠占挪用和違紀管理基金情況的處理原則如下:
(一)兌現轉存。凡不按照《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存放的基金,均應采取措施,按該規定轉存入中行、農行、工商行、建行和廣東發展銀行。
(二)轉讓、拍賣變現。基金用于購買上市股票的,原則上以不低于購進價格沽出;購買法人股的,由當地政府組織評估和協議確定轉讓價后兌現。基金用于入股廣東發展銀行的,由省社保局匯總商廣東發展銀行轉讓。用于購買企業債券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均由當地政府采取措施歸還基金。用于購建賓館(含飯店、酒樓、招待所)、商鋪等固定資產,或舉辦經濟實體的,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通過拍賣、轉讓方式變現收回基金。自行放貸和委托放貸的基金,由當地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采取有力措施,向借款單位或擔保單位追收本息。收回的基金物業,除國家明文規定不能減免的稅費外,免交其它一切費用。
轉讓、拍賣取得的收入已在基金中列支或核銷的,記入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銷或列支的,沖減暫付款。違規動用的基金,其投資收益或利息收入先沖減本金,如投資收益或利息收入大于本金的,超出本金部分作基金利息收入。已沖減的基金本金,所有權屬基金,應回收歸還基金。
(三)基金確權和財產保全。對確有財產的債務人,要抓緊在訴訟時效內通過重新制定還款協議確權,并依法申請財產保全。要防止債務人利用兼并、轉讓、出售、破產等方式逃廢債務。對名為公有制企業實為私營企業的債務人,資產已轉移的,要調查取證,依法向個人追索債務。
(四)撥款歸還基金。由政府批準用于社保機構建辦公場所、住房和購買設備等的基金,應由該政府撥款歸還;經地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核確認該級財政無力歸還的,可按本通知規定核銷。實行稅務機構征收社保費后,從基金中墊支的稅務機構征收手續費,由財政撥款歸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擅自從基金中計提、列支管理費用的,從財政安排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中扣還。
(五)解除封凍、取消擔保歸還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具備擔保資格,社會保險基金不能作為擔保、抵押對象。凡以社會保險基金作為擔保、抵押標的而進行借款或其他經濟活動的,屬《擔保法》實施前發生的,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落實其他有效擔保、抵押替代;屬《擔保法》實施后發生的,一律取消基金擔保、抵押手續,并做好善后工作。因擔保、抵押而被有關單位、企業扣壓、凍結的基金,由被擔保人歸還基金,必要時可依法提起訴訟,確認擔保無效。
(六)核銷確實無法回收的基金。在擠占挪用的基金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地級以上市政府申請批準核銷:經法院終審判決證實的投資損失;債務人已破產且資產清償不足而造成的損失;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受理申請且確實無法收回的損失;變現物業回收的資金少于投資原值的損失;購建辦公場所和職工宿舍、購買辦公設備(包括辦公用品、計算機及軟件開發)和交通工具而本級財政確實無力歸還的;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前擠占用于彌補社保機構經費的。具體程序是,屬縣級的,由縣級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提出核銷申請,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報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核銷;屬地級以上市和省本級的,由同級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提出核銷申請,報同級政府批準核銷。
三、要堅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規定程序回收、拍賣和轉讓基金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定價。
四、擠占挪用違規動用基金的批準人和經辦人,現仍在工作崗位的,要責成其無條件配合做好清查和參加基金回收工作;已退休或離崗的,要隨時協助做好回收工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認真貫徹執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依法行政,堅決杜絕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確保政令暢通。
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貪污、擠占、挪用基金等違紀違法案件,要予以曝光、通報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