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廣東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
高投資效益,保證稽察工作有序高效進行,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派出,對省重大建設項目的
建設和管理進行稽察。
第三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辦法派出稽察特派員的省重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名單,
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商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后確定。
第四條 稽察特派員稽察的建設項目范圍是:
(一)省參與投資的省重點建設項目;
(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
(三)國家在我省建設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省人民政府授權稽察的重點建設項目;
(五)國家計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委托稽察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建設項目稽察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對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程序
性稽察。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勘察設計和開工條件等前期工作進行稽察;
(二)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度、資金使用、概算控制以及招標投標活動進
行監督檢查;
(三)對項目建設的投資環境進行評價,對項目效益進行后評價。
第六條 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稽察特派員與被稽察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稽察特派員不參與、不干
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七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設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對外工作使用廣
東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名稱,負責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省人
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的關系;承辦建設項目稽察的組織工作和稽察特派員
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審核、上報稽察報告;建立建設項目稽察監測制度;
受理建設項目的違規舉報;研究制訂對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 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
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配備三至四名助理,協助特派員工作。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均為國家公務員。
第九條 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被稽察單位有關
項目建設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二)檢查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合同管理及施工監理等
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檢查監督被稽察單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工程的概算、預算和決算
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四)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條 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負責若干個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對每個
建設項目進行一至二次現場稽察,其他時間主要通過信息系統對建設項目實施進
行跟蹤監測。
稽察特派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開展專項稽察。
第十一條 稽察特派員應當適時了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審查情況,并在
可行性研究批準后介入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十二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需對所審批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重大建設項目
調整概算總投資的,應先由稽察特派員對建設項目原批準概算總投資的執行情況
進行稽察,稽察結果作為調整建設項目概算總投資的依據。
第十三條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
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財
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
質量、進度等情況;
(四)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
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五)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
用、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情況。
第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稽察特派員依法進行的稽察,在規定的時間
內如實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和情
況,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五條 建立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牽頭組織的,財政、審計、建設等部門
參加的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正常的信息、資料交流制度和重
大違規問題移送查處制度。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建設等有
關部門以及銀行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根據需要,可以組織稽察特派員與
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
參加稽察工作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某項內容進行檢驗和鑒定。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稽察
特派員的工作,為稽察特派員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七條 稽察特派員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
況,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
行復核。
第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每次對建設項目進行的稽察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提
交稽察報告。
稽察報告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序;建設項目資金使
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合同管理等情況的分析
評價;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業績的分析評價;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及
整改意見;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要求報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
項。
第十九條 稽察報告由稽察特派員負責提出,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審定;
重大事項和情況,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條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建設
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稽察特派員
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一條 稽察特派員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任免。
稽察特派員由處級公務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稽察特派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貫徹執行國家、省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水
平;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的利
益;
(三)熟悉項目情況,具備計劃、投資、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大專以上學歷,
具有較高的項目建設和管理專業知識,較好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
第二十二條 稽察特派員助理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任免。
稽察特派員助理由科級以下公務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
稽察特派員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能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保守秘密;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具有計劃、財務、審計或者工程技術方面的專
業知識,并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選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吸收省人民
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建設項目的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負
責同一建設項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過3年。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均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持省人民政府核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
政執法證》上崗執法。開展稽察工作時應當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持證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 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實行回避原則,不得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
過的建設項目或者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七條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所需費用由省財政撥付。
第二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履行職責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
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
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
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三十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
出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被稽察單位發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
行為時,有權向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省發展計劃委員
會依據職權,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項目建設。
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職責權限的問題,移交省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重大的處理決定,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處理決定同時抄送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出稽察限期整改通知書后,應當跟蹤監測
整改情況,并適時組織復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有關地方、部門和被稽察單位應當根據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和要求,認真進行
整改。
第三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
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經營管理等有關
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四)有妨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設立建設項目違規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公眾
對建設項目的違規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的內容負責。如果經核實屬有意誣告、誹謗被舉報人,按有關
法律、法規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