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2〕77號
關于實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就具體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和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我省尚未實行戶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在戶口簿戶口性質登記為農業人口的,執行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登記為非農業人口的,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政策。戶籍制度改革后,取消戶口性質登記的,按《條例》規定執行。
二、根據《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城鎮居民按當地縣(市、區)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計征。在沒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據的地方,按該縣(市、區)職工上年人均工資比率為系數,以所屬市(地級市,下同)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來計算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式為:
對于未開展抽樣調查的市,暫時無法取得數據的,采用地域相鄰或經濟水平 相近有調查點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進行推算:河源市參照梅州市, 茂名市和陽江市參照湛江市,清遠市參照韶關市,江門市參照惠州市,云浮市參 照肇慶市。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