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3〕40號
印發關于修改《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三十條決定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修改〈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三十條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該決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授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解釋。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三日
關于修改《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三十條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
二、 第三十條修改為:
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