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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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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關于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于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國發〔2003〕26號)轉發 給你們,其中,關于地方分享部分在省、市間的劃分辦法,仍按現行規定辦理,請一并認真 貫徹執行。
國務院關于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國發〔2003〕2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施以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關系得到了進 一步規范,中央增加了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地區間財力差距擴大的趨勢 有所減緩,改革初步達到了預期目標。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深化改革, 國務院決定,從2004年起,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繼續按中央分 享60%,地方分享40%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財政分配體制,為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 調和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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