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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4〕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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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3〕2 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開展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和 省情省力調查。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經濟建設取得顯著成就。目前,全省國內生 產總值約占全國十分之一,稅收收入占七分之一,進出口貿易總額占三分之一強。 但我省仍存在產業結構不合理,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問題。隨著我國加入WT O,我省經濟發展面臨不少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對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能力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認真搞好經濟普查,進一步摸清全省的“家底”,全面掌握我 省第二、三產業的發展狀況,尤其是服務業發展的現狀,對于進一步優化我省產 業結構,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更好地研究制定我省“十一五”規劃,全 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議 事日程,對普查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各級政 府要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普查經費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及時安排, 確保到位。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由省級財政給予適當扶持,統籌安排,確保普 查工作正常開展。 二、切實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此次經濟普查涉及除第一產業外的所 有經濟部門,調查覆蓋面占我省經濟總量的90%以上,范圍廣,指標多,技術 要求高,工作難度大,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加上我省經濟成分復雜,單 位數量多,調查任務十分繁重。為從組織上保證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省將成立 由省委宣傳部、省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編辦、經貿委、民政廳、財政廳、國稅 局、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等部門組成的廣東省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 (具體名單另發,任務完成后自動撤銷)。省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要通過普查,進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 庫系統,建立健全部門間的行政登記資料交換制度,促進我省的信息化建設。各 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成立相應的普查機構,負責本地區、本系統普查工作 的組織和實施。各級普查機構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認真選調和落實普查力量, 按照全國和省的統一部署,制定嚴密的工作計劃,扎實工作,確保如期完成普查 任務。 三、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實施工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 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介,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做好普查的 宣傳教育和社會動員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同時,要廣泛動員和組織 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項工作。各級普查機構要采取有效 的數據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調查資料真實可靠,發揮普查應有的作用。各類從事 第二、三產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要嚴格按照普查的有關 規定和要求,按時如實填報普查表。對普查中發現有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以 及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堅 決反對和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通知》(粵辦發 〔2001〕31號)等有 關規定處理。
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3〕2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并與國家編制五年計劃更好銜接,推進國民 經濟核算與統計調查體系的綜合配套改革,國務院決定,將原定于2003年 進行的第二次全國第三產業普查推遲,與計劃在2005年開展的第四次全國 工業普查和2006年開展的第三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合并,同時將建筑業納 入普查范圍,在2004年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今后全國經濟普查每1 0年進行兩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因農業普查周期較長(仍按每 10年進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繼續單獨進行。現將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 普查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義 此次經濟普查,主要是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 結構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含編 碼)及其數據庫系統。認真搞好經濟普查,對研究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 劃,優化經濟結構,改進宏觀調控,開拓新的就業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對改革統計調查體系,完善國民經濟核算 制度,健全統計監測和預警、預報系統,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對象和范圍 此次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 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具體范圍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 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 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 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 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 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的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標志、從業人員、財務收支、資產狀況,以及企 業的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開發的投入 狀況等。 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4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經濟普查涉及范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地區、 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的原則,認真做好此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 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具 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其中,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請中央 宣傳部負責協調;涉及普查經費和物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財政部和發改委負 責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工商總局和稅務總局負責 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中央編辦負責協調;涉及社團 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民政部負責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 面的事項,由質檢總局負責協調。中央和國務院其他各有關部門,也要按照全 國的統一部署,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 區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對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 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 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經費 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 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所有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 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 查的具體要求,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確保基礎數據的真實可靠。任何地 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 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和宣傳部門、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報刊 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經濟普查的有關要求及重要意義,為普查工作的 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附件: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組 長:曾培炎(國務院副總理) 副組長:汪 洋(國務院副秘書長) 李德水(統計局局長) 朱之鑫(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員: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長) 王瀾明(中央編辦副主任)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長) 李 勇(財政部副部長) 宋 蘭(稅務總局總會計師) 劉玉亭(工商總局副局長) 李忠海(質檢總局黨組成員,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主任) 林賢郁(統計局副局長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