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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4〕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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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佛山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公告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1年7月12日國法函〔2001〕200號文 批準,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在佛山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F公告如下: 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佛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佛山市城市 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別為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具體職責是: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 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ǘ┬惺钩鞘幸巹澒芾矸矫娣伞⒎ㄒ?、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ㄈ┬惺钩鞘芯G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ㄋ模┬惺故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ㄎ澹┬惺弓h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大 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 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 ?。┬惺构ど绦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ò耍┞男惺∪嗣裾幎ǖ钠渌氊煛? 上述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使后,有關部門不得再行 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一律無效。 三、佛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及禪城、三水、高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局自2004年3月3日起實施執法工作,其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 發的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 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對區城 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根據當事人的 選擇,由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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