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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4〕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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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4〕8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 貫徹執行。 一、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踐行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也是保護耕地,抑制城市盲目擴張,促進城鄉協調 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務必提高認識,加強對土地出讓金 的管理,切實落實好國務院關于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各項要求,做到 專款專用,保證足額支付,促進全省農業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根據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而且分布不均的實際情況, 我省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為:各市、縣(區)土地出讓平均純收 益的20%,其中30%集中到省統一使用。土地出讓金的純收益要納入財政 預算管理,用于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要設立專賬,分賬核算,并確保專款專 用,不得截留挪用。集中到省統一使用的30%部分資金,各市、縣(區)應于 每季度結束后十天內上繳省專戶。 三、各級財政、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監察、審計行政管理部門加強 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出 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讓金上繳、使用的規定,為切實保 護耕地,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抑制城市盲目擴張,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國務院決定從2004年起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現就有關問 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則,將部分土地出讓金專項用于土地整 理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 二、關于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 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 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于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 確定。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具體標準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 三、關于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管理 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省(自治 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市(地、州、盟)、縣(市、旗)應分別在現有 賬戶中設立專賬,分賬核算。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主要留在市、縣, 專款專用;各地可根據不同情況,將不超過30%的資金集中到省、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使用。資金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制訂。 四、關于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 的土地出讓金收繳的監督,保證土地出讓金專戶資金優先足額劃入用于農業土 地開發的資金專賬;對挪用專賬資金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追繳,并追究有 關人員的責任。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審計署等部門加強對用于 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 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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