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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4〕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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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啟用新版《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證》的公告為加強對行政執法督察證件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行政執法監督行為,根據 《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執 法投訴辦法》的規定,現就啟用新版《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證》(下稱 《督察證》)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督察證》自公告之日起啟用,舊版《督察證》自2004年7月 1日起停止使用。 二、行政執法督察人員應在《督察證》設定的區域及其職責范圍內從事行政 執法監督工作,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二人,并且要主動出示《督察證》,表明身 份。 三、所有領取《督察證》的人員名單,統一在《南方日報》及省政府法制辦 公室網址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監督舉報電話:(020)8313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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