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5〕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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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
備案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落實企業的投資自主決策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利用自有資金、融資等非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分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投資兩類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各級備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符合備案范圍的企業投資項目及有關內容予以確認,并進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為。
前款所稱備案機關是指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即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經濟貿易部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辦理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各級經濟貿易部門負責辦理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不再進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審批。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投資項目除以下投資項目外,依照本辦法實行備案制:
(一)國務院公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項目。
(二)使用政府性資金以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建設的項目。
(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必須審批或核準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的協調和指導工作,綜合全省企業投資項目信息,辦理中央和省屬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中央和省屬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屬企業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以及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屬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備案。
省經貿部門負責辦理中央和省屬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和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屬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備案。
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辦理地級以上市屬企業總投資2億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地級以上市屬總投資2億元(不含)以下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縣(市、區)屬企業總投資3000萬元(含)—2億元(不含)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以及縣(市、區)屬總投資3000萬元(含)—2億元(不含)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備案;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辦理縣(市、區)屬企業總投資3000萬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以及縣(市、區)屬3000萬元(不含)以下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備案。
地級以上市經濟貿易部門負責辦理地級以上市屬總投資3000萬元(不含)以下的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縣(市、區)經濟貿易部門負責辦理縣(市、區)屬總投資3000萬元(不含)以下的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項目外(即需全省綜合平衡的項目外),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備案機關享有與省人民政府備案機關相同的備案權限。
第六條 涉及全省綜合平衡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備案機關備案:
(一)涉及辦理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確認手續的項目以及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新增所得稅確認手續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的項目。
(三)其他需要省綜合平衡建設條件和資源條件的項目。
第七條 備案申請實行書面申請和網上申請兩種方式,由申請單位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各級備案機關應建立備案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備案網址。
第八條 企業向備案機關提出備案申請時,備案機關發給《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見附件2)或《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見附件3),企業如實填報備案內容,并提供項目發起人及合作單位的法人證書等書面材料。
項目申請單位要對所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備案機關對申請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予以備案,并向申請單位發放《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見附件4)或《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見附件5)。審查內容包括:
(一)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屬于政府核準或審批而不應進行備案的項目;
(三)是否符合產業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五)是否符合國家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 對所有申請備案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及時辦理、答復。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澄清、補充的有關情況或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對不同意備案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對備案項目負有監督責任,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不具備備案條件的項目,不得辦理備案。對企業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證的,應撤銷對該項目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應在規定的權限內開展備案工作,不得無故拒絕和拖延辦理備案手續。對無故拒絕、故意拖延以及過失延誤辦理備案的責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各級備案機關,要設置和公布投訴電話,受理有關項目備案工作的投訴。
申請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的辦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按備案的內容進行建設。項目的規模、投資等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申請單位應及時到原項目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前款所稱重大變化是指項目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建設地址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項目備案證有效期2年,自發放之日起計算。項目在備案證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備案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備案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備案證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備案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單位憑項目備案證,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對備案機關不予備案、應備案而未備案、備案證被撤銷或備案證失效的項目,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資源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違反規定給予辦理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管、銀行監管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建設的項目,相應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備案機關要建立全省統一的投資項目備案信息系統,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統一要求,保證各級備案機關的備案信息系統建設及工作開展所需條件。
第十八條 各級備案機關應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情況的動態監測,分析備案項目總規模和產業結構、布局等變化趨勢,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并在國家保密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符合本辦法規定需備案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
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編碼說明
為加強對企業投資的信息收集與統計分析工作,對備案的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實施15位數字的編碼制度。
一、《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編碼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碼,第3至第6位數字是市縣代碼,第7至第10位為行業代碼,第11位為按報表類型分類的項目類型識別碼,第12至第15位為項目在各市順序碼。
二、年份代碼:為備案年份的后二位數,如2005年填05。
三、地區、行業分類代碼:依據廣東省統計局《統計分類標準和代碼匯編》規定查對。
四、建設類型識別碼:基建填1,更改填2。
五、項目順序碼:由備案信息系統自動產生,或由備案機關編排。
六、《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編碼由各級備案機關根據投資人填寫的《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內容統一編制。
七、各縣(市、區)項目備案機關在發出《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備案證》前,必須向所在市發展改革部門申領《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