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5〕92號
印發廣東省海域使用金
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 (市、區)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海洋漁業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二日
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繳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從事排他性開發利用活動3個月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核準的海域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繳納海域使用金。
第三條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權出讓金、海域使用權轉讓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者經審批機關批準獲得海域使用權時,應繳納海域使用權出讓金。
海域使用權人將原審批機關批準后的海域使用權轉讓或出租時,應繳納海域使用權轉讓金或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金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見附件)征收。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征收標準。通過公開拍賣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標準上限限制。
第四條 海域使用金按項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屬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項目,必須在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時全額繳納海域使用金。未繳足的,不予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
凡按年度征繳的,在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時應繳納當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辦理海域使用權證書延續手續時繳納各年度應繳的海域使用金;逾年度未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五條 下列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五)國家規定的免繳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項目用海。
第六條 下列項目用海,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府投資興建公用設施用海。
(二)由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直接投資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三)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經濟損失經核實達正常收益的70%以上的養殖用海。
第七條 海域使用權人在使用海域期間,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要求免繳或減繳海域使用金的,屬于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用海,由海域使用權人向項目用海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屬于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以及上繳中央國庫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批準。
養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減免由審批養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一般預算管理,全部上繳國庫,其中:30%作為中央財政預算收入,就地繳入中央國庫;70%作為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就地繳入地方國庫,其中:屬于國家和省審批的項目用海70%部分全部繳入省級國庫,屬于各地級市以下審批的項目用海70%部分就地繳入本級國庫。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外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繳入中央國庫。
屬于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就地繳入審批養殖用海的本級國庫。
第九條 海域使用金原則上由海域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稱繳款人)就地繳庫。征收部門征收海域使用金時,向繳款人按預算級次分別開具“一般繳款書”,通知繳款人按照規定金額、期限到本單位(個人)開戶銀行劃賬,就地將海域使用金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地處交通不便地區的繳款人,到銀行繳納海域使用金確有困難的,或者漁民個體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代收海域使用金,并于收款當日或次日使用“一般繳款書”將海域使用金就地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一般繳款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到當地財政部門領取。
第十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 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照“先收后支、量入為出、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原則,按照項目支出預算進行安排,主要用于海域的整治、開發、保護和管理。海域使用金年資金結余可以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上述用途范圍提出年度項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安排,并監督使用。海域使用金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下達的項目計劃和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資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海域使用金項目完成后,應及時辦理項目結算。
第十二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海域使用金及時、足額收繳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海域使用金。
第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法查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省財政廳、原省海洋與水產廳1999年4月20日印發的《廣東省海域使用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征收海域使用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1998〕42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