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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4〕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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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表彰廣東省第三批實施《南粵錦繡工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我省各地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文化大省的決定》(粵發〔2003〕15號),加快實施《南粵錦繡工程——廣東省文化建設發展規劃》,加大對文化事業投入,興建和完善了一批標志性文化設施,文化建設獲得了長足發展。根據原省計委和省財政廳、人事廳、文化廳共同印發的《廣東省實施〈南粵錦繡工程〉文化先進縣評選標準和評選辦法》(粵計社〔1997〕054號),省有關部門組成檢查驗收組,對第一、第二批已命名的文化先進縣(市、區)進行了抽樣復查,均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經過省有關部門的驗收評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第三批達到廣東省實施《南粵錦繡工程》文化先進縣標準的蕉嶺縣、佛岡縣、樂昌市、南雄市、興寧市、廣州市荔灣區、越秀區、深圳市福田區、鹽田區、汕頭市龍湖區、佛山市禪城區、三水區、肇慶市端州區等13個縣(市、區)授予“廣東省實施《南粵錦繡工程》文化先進縣(市、區)”稱號,并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 希望受表彰的縣(市、區)再接再厲,繼續發揮表率作用,為加快建設文化大省做出更大貢獻。尚未達到標準的縣(市、區)要認真學習先進單位的經驗和做法,加快文化建設步伐,努力創造條件,爭取早日加入文化先進縣(市、區)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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