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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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提高我省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粵發〔2006〕4號)精神,扎實抓好農業基礎性工作,推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現就進一步提高廣東省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農業基礎建設,提高農業防災抗災能力
1.深入開展以大型農田水利建設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城鄉防洪、江海堤圍和大中型水庫等工程建設,全力推進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步伐,確保大中型水庫、大中城市重要設施防洪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科學開發、合理利用水資源,扎實推進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切實解決農村飲水難問題。結合大型水利樞紐建設,加快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加快老化機電排灌工程設備的更新改造,擴大有效灌溉面積。大力推廣節水農業技術,加強節水設施工程建設。加強漁港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建設好國家級中心漁港、國家級一級漁港和省區域性漁港,加快建設漁船避風塘。實施鎮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底化工程,提高路網通暢水平和抗災能力。
2.抓好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重點建設田間排灌渠道、小型灌區和養殖池塘排灌系統,著力推進粵北山區及東西兩翼蓄水建設工程。積極組織實施省人大《關于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議案》,制定實施方案,確保議案順利完成。嚴格區分加重農民負擔與農民自愿投工投勞的政策界限,積極探索建立引導農民增加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投入的新機制,對農民直接受益并自愿投工投勞的小型農田排灌工程,給予適當補助,調動農民興修小型農田排灌設施的積極性。
3.加強農業生態環境建設。加大農業環境的修復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力度。實施退耕還林、封山育林、飲用水源濕地保護工程,繼續推進“生態家園富民計劃”,加大對農村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扶持力度,大力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農村社會。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大力培育和保護森林、濕地資源,深入開展創建林業生態縣活動。充分發揮林業的生態效益,繼續抓好“四江”水源涵養林、自然保護區、沿海防護林、紅樹林、綠色通道工程建設,完善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機制。繼續加強對重點區域水土流失的綜合治理工作,加強中小河流區域內的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防止出現新的水土流失。
二、切實落實耕地保護措施,提高耕地產出能力
4.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確保全省28467萬公頃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并落實到地塊和農戶。逐步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目標考核與獎懲措施相結合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全面落實分級保護、重點監測的監管制度。切實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一旦制定應堅決遵守和執行,不得隨意調整。
5.加強耕地質量動態監測。開展全省耕地地力調查和質量評價工作,摸清全省耕地生產能力及分布狀況,評價土壤適宜性和分析耕地承載能力,制訂土肥水資源合理配置措施。在土壤污染嚴重的區域,要加大土地質量監測力度,抓緊建立全省耕地質量動態監測和預警系統,并積極推進耕地污染修復、治理示范工作。
6.著力提高易地開發的耕地地力。全省已從2005年起,在省、市、縣(不含中心鎮)三級耕地開墾費總額中提取10%,設立耕地開發整理項目地力培育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落實措施,用好專項資金,有效提高易地開發耕地質量,確保項目區在3年內,將水田地力提高一個等級,旱、坡地土壤有機質和有效養分有較大幅度的增加。
7.加快中低產田改造。從2006年起,啟動實施“百鎮萬畝、千村千畝改低示范行動”計劃,每年在全省選擇有含中低產田66667公頃以上的20個鎮和中低產田6667公頃以上的200個行政村進行改造示范。改造工作重點放在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
8.推進實施“沃土工程”。大力示范推廣化肥減量技術和水稻機械化秸稈還田技術,積極開展測土配方施肥行動,提高肥料利用率,改善土壤理化性狀和田間生態環境。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利用生產、生活廢棄物生產有機肥料。推廣有機肥綜合利用與無害化處理,引導農民多施農家肥、種養綠肥,實行稻稈回田,增加耕地土壤有機質,努力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質量和產出水平。
三、調整優化農業結構,提高農業內源性發展能力
9.大力發展特色效益農業。按照《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山區發展的決定》(粵發〔2002〕13號)確定的“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做大做強”的原則,以科技進步為先導,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努力打造區域性特色農產品產業帶,提高區域化、專業化、集約化水平。繼續抓好11種省級優勢作物的生產,重點扶持35個優質糧食生產大縣;大力發展園藝產業等特色效益農業,繼續安排“一鄉一品”省級扶持資金;加大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提升農業綜合開發水平,強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監管。
10.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認真落實《廣東省糧食工作責任制考評辦法》,加強對耕地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擴大種糧直接補貼范圍,從2005年起,享受種糧直補的水稻年播種面積標準從兩公頃以上調整為133公頃以上;鼓勵、扶持種糧大戶發展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規模效益;建立糧食作物良種儲備制度,落實好85萬公斤省級糧食種子應急儲備;保護優質稻種種質資源,扶持優質稻品牌的創建與發展,加快實施優質稻產業工程,優化廣東省水稻品種結構和區域布局;加大超級稻試驗、示范、推廣力度,通過科技進步增加糧食單產。省繼續安排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每年支持10-12個縣建設優質稻產業工程項目,扶持山區縣和東西兩翼發展優質糧食生產,逐步形成糧食主產區和優質糧食產業帶。
11.做大做強畜牧業和海洋水產產業。大力發展規模化養殖,促進畜禽規模養殖向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有序轉移。做大做強畜禽品牌產品,提高畜牧業經濟效益。大力增強漁業的綜合生產能力,壓縮捕撈業,優化養殖業,提升遠洋漁業,推進人工漁礁建設。建設一批水產苗種良種場、無公害水產品生產基地和水產出口標準化基地,重點發展具有廣東特色和競爭優勢的優質水產品。逐步建成以發達的養殖業、健康的捕撈業、先進的加工業、活躍的流通業和繁榮的休閑漁業為主體的現代化漁業產業體系。
四、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提高農業競爭能力
12.繼續推進農業產業化、市場化和現代化。堅持扶強、扶大、扶優的原則,扶持一批規模大、實力強,帶動農戶增收明顯的農產品加工、流通型龍頭企業。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繼續抓好并逐步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試點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組織形式、內部管理、經營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提高農民的生產組織化程度。要合理規劃,培育發展一批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農產品流通中的骨干作用,大力發展農產品連鎖經營,構建農產品流通網絡。加快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12個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建設,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堅持“誰投資、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促進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建設。珠江三角洲要繼續發揮人才、市場和資金優勢,擴大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建設規模,向集科研、生產于一體的區域性生態型、高科技型農業現代化產業園區發展,發揮輻射效應,推動全省農業現代化的發展。
13.推進農業機械化。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實施省人大扶持農業機械化發展議案,調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完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監管措施,增加購機補貼資金,逐步擴大購機補貼的機種牌型。構建現代農業裝備工程技術研究體系,加快農業機械關鍵技術創新,加快農機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和推廣。加強農機質量鑒定檢驗檢測工作,建設農業機械推廣體系,重點扶持區域性推廣站建設,大力引進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進行試驗、示范和推廣。加強農業機械化示范基地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實行項目動態管理,確保取得實效。建立健全全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各級農機安全監理隊伍和裝備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省農機安全保障。完善農機服務機制,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化在農業增產、農民增收中的積極作用。
14.加強農業信息化建設。繼續加強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系統和廣東省農業信息平臺建設,推進資源的整合、共享和信息交換。建設農業綜合信息數據庫,推廣應用信息技術,宣傳農產品的電子商務交易方式;加強農村地區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做好網絡向農村基層延伸工作,實現網絡進村、信息入戶;加強農業信息員培訓和農村信息點、農民信息員認證工作。
五、提升農業科技水平,提高農業科技推廣創新能力
15.改革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按照強化公益性職能、放活經營性服務的要求,整合重組現有鄉鎮農技推廣服務資源,打破鄉鎮行政區域限制,集中人力、物力、財力組建有地方農牧品種特色、服務功能完善、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公益型區域農技推廣機構,建立長效的農技推廣機制。加大良種良法的推廣力度。積極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廣東省農作物種子條例》,扶持農作物優質高產新良種以及種質資源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
16.推動農業技術創新。加強農業關鍵技術研發,在動植物優新品種繁育、節本增效、農產品保鮮加工、重大和外來有害生物監測和綜合防控、動植物重大疫病防控等農業關鍵技術取得新突破。以優勢區域、龍頭企業和生產基地為重點,集成、示范和推廣一批優良品種和標準化節本增效配套技術。進一步擴大“種子工程”、“畜禽良種工程”、“植保工程”、“農業機械化示范工程”和“水產種苗工程”的實施規模,加強農產品保鮮、加工技術及其設備的研究和開發。繼續抓好“雙百千萬”農業科技下鄉活動,推動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工程和綠色證書工程,積極實施農業科技入戶工程。支持農業龍頭企業與科研院校合作,建立科技研發中心,走產學研相互促進、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盡快建立健全農業科技推廣項目招投標制度,確保農技推廣項目資金發揮效益。
六、廣泛開展農業合作,提高農業外源性擴展能力
17.努力推動泛珠三角區域及粵臺農業合作。落實《泛珠三角區域農業合作協議》,發揮泛珠三角區域農業合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廣泛探索加強區域農業合作的有效形式,爭取建立泛珠三角區域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和區域農業信息平臺,推動區域內農產品流通和農業合作,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充分發揮廣東省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示范和輻射作用,擴大農業利用外資規模,提高農業利用外資水平,拓展農業發展空間,推動全省外源型效益農業跨越式發展。
七、強化農業保護體系建設,提高農業安全保障能力
18.強化動植物保護體系建設。按照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原則,落實各項動植物病蟲害防控預案,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疫情的能力;堅持區域化建設原則,重點建設無規定疫病區、農產品主產區和優勢農產品區的動植物保護體系。加快建設和完善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預警、動植物病蟲害防治、動植物病蟲害檢疫監督、農藥獸藥質量監控和殘留檢測、技術支撐等系統。加強重大動植物疫病監測,強化產地檢疫工作,完善監控網絡,準確掌握疫情動態,建立完善疫情報告、預警、應急機制,尤其要切實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紅火蟻及其他重大動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19.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全面推行農業標準化,依據WTO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加快農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建立結構合理、層次分明、重點突出、逐步與國際接軌的廣東省農業標準化體系。積極推進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建設,擴大農業標準化示范、推廣的覆蓋面。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完善各級農產品質檢體系,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強化農產品生產源頭管理;規范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行為,嚴格執行農產品認證和標識管理要求。加強農產品質檢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隊伍素質。
八、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培訓,提高農民奔康致富能力
20.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積極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和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根據市場和企業的需求實行定向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適用性。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的積極性,鼓勵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開展面向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切實提高農民的非農就業能力。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門培訓資金,扶持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21.保障進城就業農民的合法權益。強化農村勞動力輸出的信息引導,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收費項目,放寬農民進城就業和定居條件,簡化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手續,及時兌現進城就業農民工工資,改善其勞動條件,積極解決其子女入學等問題。
九、加大扶貧開發力度,提高農村自我發展能力
22.加大扶貧開發力度,創新扶貧開發機制和方式。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完善機制,整合資源,綜合推進”的原則,根據廣東省農村“十一五”扶貧開發規劃的要求,突出解決山區、貧困地區“一保五難”問題,著力改善貧困村、貧困戶的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加大科技扶貧和智力扶貧工作力度,加快貧困群眾脫貧致富奔康步伐,全面促進山區、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十、健全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體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3.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要高度重視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各項政策和法律的貫徹實施,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償的原則,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確保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工作規范化和法制化;對農村土地承包引起糾紛的案件,實行專項督辦,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置好“村改居”和村民戶籍變遷過程中的農民土地權益。在農村城鎮化進程中,要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嚴格保護基本農田。非農建設用地需要占用農民承包地的,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征地政策和補償標準,禁止強行征占土地。
24.繼續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始終重視和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注重實效,長抓不懈。要切實加強對村級范圍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杜絕強行籌資,嚴禁超范圍、超限額或加項加碼收費,防止將“一事一議”變成固定收費項目。積極穩妥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要切實做好農民負擔動態監測工作,防止向農民轉嫁新的稅費。繼續開展農村中小學、農民建房、農民外出務工等涉農亂收費的專項整治。凡發生違反規定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的,要嚴格依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5.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各級政府要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和《廣東省村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體系,健全村務管理人員任期、離任審計制度,加大對集體土地征用、集體企業改制、工程發包和集體債權債務等的審計力度,審計結果要向村民公開。對在審計中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必須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要理順城鎮化進程中農村基層組織關系,加強農村財會人員培訓,加強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嚴格執行村務公開制度,防止在實行“鎮改街”、“村改居”和“小村并大村”過程中集體資產被無償平調或隨意改變權屬,切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農村集體不良債務,依法解決經濟糾紛,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