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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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快全省城鄉水利
防災減災工程建設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推進全省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全面提高廣東省抵御洪澇災害的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工作目標和要求
1.認清形勢,提高認識。廣東省是自然災害多發省份,洪水、干旱、風暴等災害頻繁,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水利防災減災工作任務十分艱巨。200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實施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的決定,這是確保廣東省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舉措。工程實施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工程進展總體順利,成效明顯。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思想認識不足,工作措施不力,工程建設滯后和資金不到位等問題,全省工程建設進展很不平衡。對此,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認清形勢,把思想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落實工作措施,克服困難,穩步推進,確保圓滿完成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各項建設任務。
2.明確目標,統籌規劃。全省應在2006水利年度(水利年度為上一年的10月至本年10月)基本完成城市防洪工程建設。其中,廣州、深圳市城市防洪要達到300年一遇的防洪標準,各地級市城市防洪工程達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標準,縣(市、區)達到50年一遇的防洪標準。2008水利年度基本完成捍衛5萬畝以上農田主要江海堤圍工程建設和大中型水庫(包括安全鑒定核定為Ⅲ類壩的水庫、個別未經安全鑒定但存在比較嚴重安全隱患的水庫和列入國家要求近期實施除險加固規劃內的水庫)的除險加固工作任務,全面提高廣東省防御洪、旱、風等災害的能力。同時,按照省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加強治理山體滑坡和山塘、小水庫建設管理工作。工程建設應按照“水安全、水環境、水景觀、水文化、水經濟”五位一體的建設理念,使工程建設與城市化進程、歷史與人文特色、房地產開發、交通物流、環境整治、休閑旅游相結合,努力實現人與水和諧相處。
3.總體工作要求。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的工作任務,把責任落實到人。對每項工程要采取“登報公告,限期完成,逐宗驗收,合格銷號,激勵先進,警懲后進”的工作方法,并根據項目輕重緩急,分批逐年實施,確保“一年初見成效,三年大見成效,五年基本完成”。要統一規劃標準,更新設計理念,加強監督管理,注重綜合效益,通過“市縣籌資為主,省級適當補助”的方式,力爭把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成為工程建設好、運行調度機制好、環境保護好、管理體制好、工程效益好的“五好”工程和工程優質、干部優秀的“兩優”工程。
二、實事求是,分類推進工程前期工作
4.針對各地區、各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分類推進工程前期工作。對提高到100年一遇防洪標準的地級以上市以及提高到50年一遇防洪標準的縣(市、區)城市防洪工程,按照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廳聯合下文確定的審批方式加快審批;對應暫緩實施或不適宜提高防洪標準的工程,由當地政府報省城鄉水利防減災工程建設領導小組批準;對超出原批準實施方案規模的項目,由當地政府組織進行設計復核,提出意見盡快報省水利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審定,凡涉及因超出原批準實施規模而需增加省補助資金的項目,由省水利廳和省發展改革委會省財政廳審定。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指派專人負責上報國家審批的項目,確保在2006年全部完成上報工作,爭取早日批復建設。除按規定上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外,其余所有項目前期工作任務要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并全面開工建設。
三、加強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5.以質量安全為核心,堅持高標準建設。各地要按照水利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多方論證,提高設計水平,實現工程的多功能結合。要認真學習推廣東江—深圳供水改造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建立健全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切實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將工程建設質量的責任落實到項目法人,分解到各參建單位和全體建設者,科學管理,精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6.強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認真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工程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前期勘察設計任務,采取委托招標的形式選擇參建隊伍,把每宗工程建設成為安全、優質、文明、高效的工程。要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做到項目完工一宗、審計一宗、驗收一宗、銷號一宗。
四、創新投融資機制,千方百計落實建設資金
7.統籌可支配財力,切實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發揚艱苦奮斗精神,壓縮行政性支出,嚴格控制脫離財力實際的市政設施及形象工程建設,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加大對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的投入。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水利建設基金、水資源費、堤圍防護費等各項水利規費,并重點用于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減免、降低或不按規定征收各項水利規費。按照2006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盡快制定省的水資源費征收辦法。
8.整合公共資源,千方百計籌集建設資金。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場機制,通過土地拍賣、“以地換堤”、河砂開采權招標、水面養殖、工程冠名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增加工程建設投入。要充分發揮社會辦水利的優良傳統,采取“一事一議”辦法,發動群眾投資投勞,積極吸引民資投入或發動社會募捐,廣辟建設資金籌措渠道。金融單位要大力支持工程建設,調整信貸結構,落實以水利規費收入權益等作擔保貸款,積極支持“統借統還”用于工程建設的貸款辦法。
9.加大對工程建設資金籌集的督促力度。為激勵市、縣積極籌集建設資金,從2007年起,省有關部門在編制年度水利基建投資省級補助計劃時,按年度確定的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省級補助資金額度,根據市縣上年度自籌資金到位率次序等情況安排省補助資金,對自籌資金落實到位率高的市縣項目優先安排省級補助資金。要建立市縣自籌資金到位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由省城鄉水利防災減災辦每半年對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市、縣自籌資金落實到位情況進行全省通報。對自籌資金不落實或籌措不及時影響工程建設進度的,嚴肅追究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項目責任人的責任。
五、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工程優質、干部優秀”
10.按照財政統一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對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戶、專用。從2006年起,全省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省級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工程所屬市、縣(市、區)財政設立的水利建設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地級以上市所屬工程,其財政性建設資金一律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縣(市、區)所屬工程,其財政性建設資金原則上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暫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按財政報賬制管理規定實行財政報賬制管理。
11.加強督促檢查,嚴肅查處工程建設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機制,各級監察、水利等部門要加強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強督促檢查,做到“關口前移”;各級政府要成立由審計、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等職能部門組成的稽查審計組,對每宗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巡回督查,加強對工程概算執行、資金支付、工程結算的審計和監督,防止擠占、挪用工程資金,確保工程資金安全。對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齊抓共管,確保圓滿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12.切實加強領導,逐級抓好落實。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是各級政府必須抓好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要把工程建設完成情況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選拔任用的重要內容之一,認真簽訂責任書,堅決做到“一個項目、一個領導,一個班子、一抓到底”。下級政府要每半年向上一級政府全面報告建設情況,上級政府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的督促檢查。對按時、優質完成建設任務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因主觀原因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各級政府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的進展情況,加強社會輿論監督。
13.進一步健全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協調機制。各有關行政職能部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齊抓共管的合力。要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研究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進一步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并真正發揮作用。水利部門要做好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加強建設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快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進度;財政部門要多方籌集和安排好建設資金,建立水利年度計劃安排協調機制,確保每年的水利資金安排計劃在上一年的11月份前下達。國土資源和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協調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和有關拆遷補償工作。組織、檢察、監察、審計、交通、農業、環保、林業、氣象、海洋與漁業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落實工作措施,積極支持工程建設。
14.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各級宣傳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宣傳工作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要大力推廣工程建設的先進經驗和典型,對工作不到位的落后典型要給予曝光或通報批評。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關心、支持和參與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積極營造政府、社會互動的良好氛圍,確保圓滿完成全省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建設。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