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6〕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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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 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已經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批準,并由省人民政府以粵府〔2006〕46號文印發。《綱要》描繪了“十一五”時期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宏偉藍圖,是廣東省人民的行動綱領,是各地、各部門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完成《綱要》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確保《綱要》順利實施,對今后五年廣東省加快發展、率先發展、協調發展,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法治社會、和諧廣東和實現廣東省人民富裕安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為切實做好《綱要》的實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決定按照職責分工將《綱要》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地、各部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則 (一)明確政府職責和市場功能。實現《綱要》確定的目標和任務,主要依靠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同時,政府要正確履行職責,調控引導社會資源,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對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職責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保障《綱要》順利實施。 (二)落實責任主體。依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將《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同時,將耕地保有量、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三個約束性指標分解落實到各地級以上市。 (三)突出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緊扣《綱要》提出的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重大工程,明確工作要求,切實保障《綱要》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順利完成。 二、責任主體和工作分工 (一)約束性指標。 《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確保完成。 1.約束性指標的責任部門。 全省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6‰。(省人口計生委牽頭) 耕地保有量保持在國家下達的我省耕地保護考核目標內。(省國土資源廳牽頭) 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16%。(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牽頭) 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省經貿委、水利廳牽頭)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5%。(省環保局牽頭) 森林覆蓋率達到58%。(省林業局牽頭)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180萬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200萬人。(省勞動保障廳牽頭)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提高到85%。(省衛生廳、財政廳牽頭) 2.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分解。 各地級以上市要確保完成省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的指標,具體指標任務另行下達。(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建立約束性指標的公報制度。 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和各地級以上市耕地保有量情況。(省國土資源廳、統計局負責) 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全省和各地級以上市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情況。(省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能源辦負責) 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全省和各地級以上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情況。(省環保局、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4.建立約束性指標考核制度。 將約束性指標納入各地、各有關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并將耕地保有量、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指標納入對各地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省人事廳配合省委有關部門負責) (二)主要任務。 1.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大力發展現代農業。(省農業廳、海洋漁業局、質監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促進工業產業升級。(省經貿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信息產業廳、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信息產業廳、建設廳、旅游局、金融辦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全面推進信息化。(省信息產業廳、科技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加強重點領域和區域自主創新。(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信息產業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健全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教育廳、信息產業廳、外經貿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健全創新支撐服務體系。(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人事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快科技體制和機制創新。(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人事廳、編辦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工作。(省知識產權局、工商局、版權局、質監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促進內外源型經濟協調發展。 優化提升外源型經濟。(省外經貿廳牽頭) 做大做強內源型經濟。(省經貿委、發展改革委、外經貿廳、國資委、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區域協調與合作。 調整優化區域空間結構。(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人口計生委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升珠三角發展水平。(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科技廳、建設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快東西兩翼和山區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交通廳、農業廳、水利廳、環保局、海洋漁業局、旅游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升粵港澳合作水平。(省港澳辦、發展改革委、外經貿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統籌城鄉發展。 發展壯大縣域經濟。(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高城鎮化水平。(省建設廳牽頭) 統籌城鄉建設。(省建設廳、農業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省財政廳、農業廳、教育廳、民政廳、勞動保障廳、文化廳、衛生廳、編辦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深化農村改革。(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省委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6.發展教育文化和人才事業。 推進教育現代化。(省教育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省委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壯大人才隊伍。(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省委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7.構建綠色廣東。 加強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省經貿委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環境綜合治理。(省環保局牽頭) 加強生態保護。(省林業局、水利廳、環保局、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局、旅游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8.適度超前發展基礎設施。 完善交通運輸網絡。(省發展改革委、交通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快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9.深化體制改革。 推進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省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信息產業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省編辦、人事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勞動保障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省國資委牽頭) 探索地方金融體制改革。(省金融辦牽頭) 健全現代市場體系。(省工商局、經貿委、民政廳、物價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促進就業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省勞動保障廳、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維護社會公平。(省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衛生體育和人口工作。(省衛生廳、體育局、人口計生委、財政廳、中醫藥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保障公共安全。(省公安廳、安全監管局、發展改革委、交通廳、水利廳、衛生廳、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應急辦、信訪局,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省委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省委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重大工程。 對《綱要》確定的重大工程和項目,省發展改革委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按職責抓好項目前期研究和審核、審批以及監督評估工作。項目籌資要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技術產業化。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項目性質,區分投資主體,抓好組織實施。各地要做好重大工程和項目的推進工作,為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 1.綜合運輸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省交通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軌道交通工程。(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港口航道工程。(省交通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機場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能源保障工程。(省發展改革委牽頭) 3.水利建設工程。(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自主創新工程。(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貿委、信息產業廳、科技廳、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現代重化工程。(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6.服務業工程。(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旅游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7.農村建設工程。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省發展改革委、交通廳、水利廳、衛生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省農業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8.環保生態工程。 環境保護工程。(省環保局牽頭) 生態環境建設。(省林業局、水利廳、環保局、海洋漁業局、農業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9.文化發展工程。 教育體系建設。(省教育廳、勞動保障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省文化廳、科技廳、體育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平安保障工程。 指揮、監測和信息系統建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公安廳、交通廳、農業廳、水利廳、信息產業廳、衛生廳、環保局、安全監管局、應急辦、人防辦,省地震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就業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省勞動保障廳、民政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省衛生廳牽頭) 重要物資儲備體系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民政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工作要求 (一)制訂計劃,落實任務。各地、各部門要以《綱要》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層層抓好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分工,制訂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意見,于2007年2月25日前報省發展改革委,抄送省府辦公廳。 (二)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地、各部門要增強全局觀念,認真履行職責,真抓實干,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綱要》實施。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任務,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其他部門要積極參與,支持和配合牽頭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三)加強跟蹤分析,適時進行中期評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綱要》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加強監督檢查,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及時報告落實《綱要》的進展情況。在《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期評估,提出評估報告報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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