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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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環保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
為確保實現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促進廣東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結合《印發廣東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2007〕66號)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計劃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把污染物減排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突破口,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落實責任分工,建立污染物減排的長效工作機制,動員全社會力量,扎實做好污染物減排工作,確保實現“十一五”期間廣東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促進廣東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
到201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要在2005年的基礎上削減15%,分別控制在89.9萬噸和110萬噸以內。
(三)年度計劃削減目標。
注:表中百分比為相對2005年累計削減比例。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污染物減排工程設施建設。
一是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從2007年至2010年,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680萬噸以上(其中2007年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200萬噸以上,2008年至2010年每年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160萬噸),到2010年全省污水日處理能力達到1400萬噸。其中,珠三角要完成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500萬噸以上,東西兩翼和山區至少要完成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180萬噸。2010年前珠三角地區的鎮、山區和東西兩翼地區的縣城必須建成污水處理廠。同時,大力推動污水管網建設,使管網建設與廠區建設同步,提高污水處理廠的使用效率,使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后一年內實際處理污水量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COD進水濃度不低于180mg/L,3年內實際處理污水量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COD進水濃度不低于220mg/L。二是加快火電機組脫硫設施建設。確保2008年底前完成全省12.5萬千瓦以上現有燃煤及燃油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建設,全省新改擴建電廠必須配套建設煙氣脫硫裝置。
(二)堅決淘汰落后生產能力。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堅決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到2009年全省關閉小火電機組966萬千瓦,其中,2007年關閉280萬千瓦,2008年關閉385萬千瓦,2009年關閉301萬千瓦。2007年-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3000萬噸,其中,2007年-2008年淘汰1500萬噸左右,2009年-2010年再淘汰1500萬噸左右。到2010年,淘汰省內現有落后鋼鐵生產能力1500萬噸左右。加大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漂染、電鍍等行業落后生產能力淘汰力度。由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牽頭,制訂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分地區、分年度的具體方案,將落后生產能力淘汰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市,并每年向社會公布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的名單和各地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停,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并予以公布,電力供應企業依法停止供電。對沒有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實行項目“區域限批”。堅決執行高能耗產業差別電價政策,促使各地抑制高耗能行業盲目發展。
(三)嚴格環保準入。
嚴格環保準入,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排放。一是制訂火電、造紙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提高環保準入門檻。二是嚴格環保審批。對未取得總量控制指標的項目,一律不予批準建設;未達到總量控制目標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得投入生產;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許突破總量控制指標。三是實行區域限批。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四是建立項目審批的部門協調機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各級投資主管部門不審批、核準項目,國土部門不批準用地,銀行不予貸款。五是建立新建項目審批問責制,對違法違規審批項目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嚴格環保監管。
加強環保日常監管和監督執法,保證企業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減少污染物排放。一是要加快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抓緊出臺《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禁止超總量排污、超標排污和無證排污。二是實施企業環境信用制度。由環保等有關部門與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將環境執法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管理系統,限制污染嚴重企業貸款。三是加強對污水處理廠和火電廠脫硫設施運行的監管,對不正常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和未按規定運行脫硫設施的電廠依法予以處罰,并扣減污水處理費和脫硫電價。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不落實收費政策、污水處理廠建成后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故不運行的地區,暫緩審批該地區項目環評。四是強化對重點行業和企業污染的整治。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產整治;整治仍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堅決依法關閉,確保到2010年全省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率達到90%以上,工業廢氣二氧化硫排放達標率達到85%以上。五是積極推行清潔生產,鼓勵企業通過清潔生產減少污染排放,對重污染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強制審核。
(五)加快“三大體系”建設。
按照國家要求,加快推進污染物減排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建設。一是積極推進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2008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以及所有污水處理廠、火電廠的在線監控,并與環保部門聯網,2009年前爭取完成省控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二是科學配置污染源現場采樣和監測儀器裝備,提高污染源日常監督性監測能力。三是進一步推進環保綜合執法改革,加強環保監察隊伍建設。配備環境監督執法取證、交通和通信等設備,提升污染源監察核查能力。四是加強污染物減排統計基礎和信息傳輸能力建設。加強部門協調,健全和完善基層環境統計工作體系。認真開展污染源普查,摸清污染物排放現狀。做好重點污染源排污數據的采集和核定工作,建立重點工業污染源和新建項目數據庫以及COD和SO2兩項主要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臺賬,及時掌握新老污染增減動態變化情況,為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提供依據。加強各級環境監控中心建設,提高數據儲存、傳輸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
三、職責分工
主要污染物減排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地、各有關單位必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確保全省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負責。要制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加大環保投入,加快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依法關停不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企業和污染嚴重的企業;加強污染監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推進工程減排、產業結構調整減排、監管減排,確保落實責任,做到目標到位、任務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實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工程項目建設任務和總量減排目標。
(二)省環保局。牽頭協調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具體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工作;負責把好環保準入關,從源頭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把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未取得總量控制指標的項目,一律不予批準建設。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環境功能質量要求的,實行區域或行業限批;制訂和實施減排考核辦法;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工作,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建立重點污染源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和動態數據庫,實現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定期公布全省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減排情況以及全省環境質量狀況;組織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節能減排工作專項檢查;組織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征收超標排污費,并實施限期整改;未達到總量控制目標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得投入生產;對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擅自投運、久拖不驗、超期試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依法予以處罰;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整治仍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依法予以關閉。
(三)省發展改革委。抓緊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實行新開工項目報告和公開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新上項目與地方節能減排指標完成進度掛鉤、與淘汰落后產能相結合的機制;加快制訂廣東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研究制訂廣東省淘汰落后產能分地區、分年度的具體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每年向社會公告淘汰鋼鐵行業落后產能的企業名單和各地執行情況;將污染減排重點工程列入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做好重大產業和能源發展規劃,并牽頭推進火電廠脫硫工程的實施和小火電、小鋼鐵的關閉工作,研究提出關停和淘汰落后鋼鐵產能企業的名單及時間表;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污水處理收費和脫硫相關政策;制訂并盡快實施有利于節能減排的發電調度辦法,優先安排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機組上網發電。
(四)省經貿委。落實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負責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編制廣東省清潔生產指南、技術手冊,對目前尚無國家清潔生產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業,研究編制廣東省清潔生產地方標準,研究建立省循環經濟評價考核體系;加快制訂廣東省工業商貿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牽頭推進小水泥關閉工作,研究確定關停小水泥企業的名單及時間表,每年向社會公告水泥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名單和各地執行情況,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引導環境保護產業化、市場化;建立并實施煤炭環保調度管理制度,提高脫硫設施運行績效。
(五)省科技廳。負責實施“節能降耗減排專項科技行動”。加強環境治理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在省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省科技支撐計劃和省高新技術發展計劃等科技專項計劃中,安排一批總量減排重大技術項目,組織安排火電廠脫硫、脫銷技術、機動車尾氣控制技術、城鎮污水處理技術、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垃圾處理技術及設備等重大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加快環保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的步伐,積極推進和實施環保科技示范工程。
(六)省財政廳。加大對污染減排的財政支持力度,研究制訂支持區域綜合整治及發展環保產業的財政政策,加強省級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會同環保等部門研究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推進排污權交易。
(七)省國土資源廳。落實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協調解決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問題;在組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要重視工業布局的合理性與環境保護問題,保證國家和省的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重大環境保護工程的用地,做到國土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八)省建設廳。負責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和配套管網工程,嚴把驗收關;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制度,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支付的審核;對未按規定要求運行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予以公開通報,并限期整改;嚴格把好城鎮規劃和管理關,指導城鄉建設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減少環境污染;加快推進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市、縣和中心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九)省水利廳。加強全省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合理配置及科學調度;制訂廣東省江河流域水資源分配方案,建立廣東省水資源合理配置的指標體系,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規范水功能區的管理,加強水資源保護與節約工作;推進水環境生態建設,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和主要河道的清淤保潔工程建設,強化水利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廣東省“十一五”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加強取水、節水管理工作,促進節水減污。
(十)省農業廳。指導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制訂農業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開展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合理利用沼氣;發展生態農業和無公害農產品,指導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十一)省物價局。制訂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辦法;指導督促各地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污水處理收費相關政策;制訂完善電廠脫硫電價和污水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危險廢物處置費征收標準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產業化、市場化的經濟政策;研究制訂電廠脫硫、脫硝電價方案,加大差別電價政策實施力度,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用電適當提高電價;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和糾正各地在電價、地價、行政事業收費等方面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優惠政策。
(十二)省工商局。落實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配合環保部門全力推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保“三同時”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執行。對沒有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三同時”驗收手續或沒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嚴格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的有關規定,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十三)省海洋漁業局。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制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監測和重點海域環境容量評估,加強對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科學布局養殖區域,合理控制養殖容量,開展養殖污水凈化,發展生態漁業,指導科學使用水產養殖投入品,實施無公害養殖,減少養殖污染。重點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十四)省質監局。加強對小燃煤燃油鍋爐的監管,牽頭制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十五)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落實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對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給予貸款;加大對節能減排項目、循環經濟項目的直接融資支持力度,鼓勵支持利用產業投資基金、資產證券化等新型融資方式,籌措大型節能減排工程建設資金;建立健全金融監管部門與環保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按照“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從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起步,逐步將企業環保審批、環保認證、清潔生產審核、環保先進獎勵等信息納入征信管理系統,引導金融機構在為企業或項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務時,把審查企業信用報告中的環保信息、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依據,限制污染嚴重的企業貸款。
(十六)廣東電網公司。負責推進電網建設和電力節能環保調度工作;加快電網建設,解決電力供應“瓶頸”問題,為全面關停小火電機組創造條件。
(十七)省粵電集團有限公司。按規定完成所屬電廠脫硫和小火電關閉工作。
(十八)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各項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及實施方案的編制,組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以及信息等反饋工作。
(二)強化任務考核。
抓緊建立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考核制度,把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在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統計、監測三大辦法的基礎上,盡快出臺《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細則》,每年分解任務,對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實行嚴格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問責制度,對因工作不力沒有按期完成任務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任務的地方、單位和企業,一律不能參加有關環保工作的年度評獎及授予相關榮譽稱號等。
(三)完善相關政策。
一是切實落實國家污水處理收費和脫硫相關政策。2007年底前,全省要全面開征污水處理費,其中,珠三角地區不低于0.8元/噸,山區及東西兩翼地區不低于0.5元/噸;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含縣城)都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將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到0.8元/噸的標準以上,實現保本微利。制訂符合廣東省實際的水資源征收標準,推行階梯式水價制度,促進節約用水。落實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政策,制訂并盡快實施有利于節能減排的發電調度辦法,優先安排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機組上網發電。進一步落實國家排污收費政策,逐步提高SO2和污水排污費。
二是加強治理技術研發和推廣。在省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省科技支撐計劃和省高技術發展計劃等科技專項計劃中,安排一批節能減排重大技術項目,攻克一批節能減排關鍵和共性技術。加快節能減排技術支撐平臺建設,組建一批省工程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優化節能減排技術創新與轉化的政策環境,加強資源環境高技術領域創新團隊和研發基地建設,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節能減排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體系。
三是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按照國家對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建設的要求,落實省級財政配套資金;省財政適當增加對山區及東西兩翼地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經費補助。
(四)切實抓好重點減排工程項目建設。
為實現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十一五”期間需落實電廠脫硫、關停小火電、污水處理廠建設、工業企業治理等重點工程項目,其中,電廠脫硫項目22個,裝機容量1219萬千瓦;關停小火電133個,裝機容量966萬千瓦;新建、擴建污水處理廠183座,日處理能力909萬噸;重點工業企業COD減排項目435個,減排COD1.7萬噸;重點工業企業SO2減排項目166個,減排SO24.0萬噸。具體項目及進度由省環保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等有關部門另文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