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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8-00044 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7-25
名稱: 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文號: 粵府〔2008〕55號 發布日期: 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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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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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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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促進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努力擴大就業規模。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調整產業結構以及制定相關政策時,應把實現充分就業作為重要目標。大力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努力拓寬就業渠道。研究制定鼓勵創業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引導和鼓勵勞動者積極創業并帶動就業。

  (二)調整優化就業結構。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推進產業優化升級,以產業升級帶動就業結構優化。根據產業轉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發展面向農村勞動者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大力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抓好城鄉勞動力資源的培訓、開發和配置,加快研究制定鼓勵和引導企業招用廣東省勞動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優秀農民工激勵機制,做好優秀農民工進城落戶工作,優化農民工隊伍結構。

  (三)協調區域就業發展。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要根據廣東省產業升級和轉移規劃,制訂勞動力轉移的具體實施方案,合理引導勞動力向珠三角地區轉移就業或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進一步完善珠三角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對口勞務幫扶責任制。省對就業壓力大、財力較弱地區的促進就業工作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四)完善市場就業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省勞動保障廳和省人事廳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和國發〔2008〕5號文精神,抓緊研究制訂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資源整合的具體方案,并指導各地整合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資源,組建區域性、綜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資源服務平臺,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業服務。建立信用等級評估制度,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

  (五)建立科學評價體系。改革完善城鄉就業統計制度,探索建立就業景氣指標體系及發布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業人數、常住人口調查失業率、城鎮登記失業率、廣東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社會平均工資等指標,建立科學的人口與勞動就業評價體系,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統計局另行制訂。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就業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勞動力調查和就業景氣調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強失業調控。各地要充分考慮可能給就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各種因素,抓緊研究制訂或完善本地區失業調控工作方案,加強失業預警制度建設,提高預防失業和失業調控工作水平。繼續做好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試點工作,探索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新辦法。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就業政策

  (七)稅收優惠。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并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本通知所稱登記失業人員,是指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及廣東省相關規定,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八)收費減免。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國發〔2008〕5號文規定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九)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對登記失業人員、廣東省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按規定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廣東省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十)職業介紹補貼。各類社會職業中介機構對登記失業人員和廣東省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可按實際成功就業人數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十一)小額擔保貸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加快建立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政策性擔保機構,探索發展民間擔保機構和同業聯保、信用擔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資擔保機制。各地可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廣東省戶籍勞動者適當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根據國發〔2008〕5號文,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經辦銀行要進一步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高貸款發放效率。本通知下發前核準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十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用廣東省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30%以上(或在職職工超過100人,當年新招用廣東省登記失業人員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申請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貸款額度控制在100萬元以內。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十三)資金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每年的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開展公共就業服務等。

  (十四)政策銜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原有的《再就業優惠證》從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關信息轉入《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社會保障卡》,勞動者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社會保障卡》繼續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廣東省戶籍勞動者異地就業的,經就業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認,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社會保障卡》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有關稅費減免、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和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三、積極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十五)實施創業帶動就業工程。2008-2012年力爭每年扶持10萬名城鄉勞動者經過創業培訓合格并成功創業,帶動就業50萬人左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切實加強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創業帶動就業工程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十六)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辦理工商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后兩年以內的,自其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收費;凡與招用的廣東省戶籍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險種和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鼓勵復員退役軍人創業。廣東省戶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出現役證明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十八)鼓勵青年創業。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單位每年組織1萬至兩萬名有創業意愿和創業潛能的青年開展創業培訓,力爭培訓合格率達90%以上,創業成功率達50%以上。對在帶動就業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廣東省45周歲以下的初次創業青年或二次創業青年企業家,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有關單位另行制訂。

  (十九)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各地要通過政府引導、多方投資的辦法,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閑置土地或廠房、專業化市場等適合中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1個以上創業孵化基地,綜合運用收費、場租、電價等優惠政策,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人員予以扶持。

  (二十)優化創業服務。各地要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創業扶持政策,降低創業門檻,廣開創業門路,大力推進形式多樣的創業活動。開發一批市場前景好、投資見效快、適合創業者需要的創業項目向創業者推薦,也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引進社會創業咨詢服務機構參與項目開發和后續服務工作。聘請知名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組建創業專家輔導隊伍,向創業者提供公益性創業咨詢服務。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設立創業服務公共平臺,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介、跟蹤扶持等服務,實現“一站式”、“一條龍”服務。

  四、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

  (二十一)構建勞動者學有所教的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提升產業競爭力的要求,把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力爭使廣東省勞動力每5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訓。加快推進《廣東省職業培訓條例》和《廣東省職業技能鑒定條例》的立法工作,依法推進職業培訓事業。

  (二十二)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2008-2012年,力爭每年組織勞動預備制培訓、轉移就業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轉崗轉業培訓、創業培訓、高技能人才培養等600萬人次,到2012年底,力爭使全省技能勞動者占非農產業從業人員的比重達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勞動者的比重達到25%左右。

  (二十三)加強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加快發展技工教育,到2012年,全省建成50所示范性技工學校、120所省級以上重點技工學校,有條件的縣(市、區)建立1所以上骨干技工學校。全省技工學校在校生規模達到100萬人,年培訓規模達到100萬人次。“十一五”期末,全省建成30個高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和10個技師工作站,認定一批農村勞動力培訓定點機構,建成年培訓100萬人次以上的遠程職業培訓平臺。加快全省職業資格查詢服務系統建設。根據地方支柱產業發展對新技能人才的需求,每年開發60個新職業(工種)。

  (二十四)進一步拓寬職業培訓資金籌措渠道。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統籌、社會資助或捐贈等多種渠道,加大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投入。繼續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粵發〔2006〕21號),將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費附加用于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含技工教育)。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訓經費,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可統籌其中的0.5個百分點,用于促進職業技術教育和職業培訓均衡發展。

  五、進一步完善面向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制度

  (二十五)明確就業困難人員對象范圍。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具體范圍和認定程序,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十六)實行特殊技能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1次以上免費的職業技能(創業)培訓和技能鑒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在培訓期間可申請生活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七)給予扶持創業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以從事家庭手工業、家政服務業、農村種養業、社區服務業等形式實現創業,連續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并依法納稅的,可適當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具體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所需資金由各地另行安排。

  (二十八)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5項社會保險補貼,并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實現靈活就業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就業困難人員,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險種及應繳費額度給予50%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十九)實施公益性崗位援助。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扶持開發的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崗位,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公共事務協管崗位等公益性崗位,應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辦法,由同級勞動保障、人事和財政部門制訂。

  (三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與就業再就業工作聯動機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實現就業再就業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繼續保留6個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業條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街道(鄉鎮)和社區組織的就業培訓或推薦就業兩次的,從次月起民政部門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進一步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三十一)突出抓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全面掌握轄區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制訂援助方案,實行個性化援助。建立“一對一”就業幫扶和動態管理機制,街道(鄉鎮)等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轄區“零就業家庭”的跟蹤服務,做到“出現一戶、服務一戶、扶持一戶、解困一戶”。

  (三十二)做好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加快發放《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特別要做好穩定就業半年以上常住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建立完善就業失業統計和勞動力抽樣調查制度,定期調查、統計全社會就業與失業狀況并予以公布。

  (三十三)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各地要深化公共就業服務專業化、制度化、社會化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和質量監管制度,制訂公共就業服務標準,統一公共就業服務程序,創新公共就業服務手段,建立健全績效評估體系,不斷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十四)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地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并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要規范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服務。街道(鄉鎮)和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重點向“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

  七、進一步加強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十五)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省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全省就業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統籌和協調,組織全省促進就業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表彰活動。各地級以上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十六)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促進就業工作作為事關發展全局的“民心工程”來抓,切實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把城鎮新增就業、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控制失業率等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完善工作目標責任體系。省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對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落實就業工作責任制進行考核,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所屬有關部門促進就業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十七)加大促進就業宣傳力度。各地要大力宣傳積極創業、自謀職業的個人和積極吸納就業的用人單位,樹立先進典型,弘揚技能創業、技能就業精神。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三十八)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訂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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