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統計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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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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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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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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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統計局,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服務業統計、現代產業體系統計和農民收入調查統計方面的相關職責。
(三)加強對全省各地、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四)加強生產總值下算一級和下管一級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統計工作規劃和調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組織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實施,指導全省統計工作。
(二)擬訂地方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實施全省及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省及各地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省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省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省情省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對外經濟、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六)組織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全省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管理地級以上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省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省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省級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指導各地區、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的實施工作,指導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統計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管理機關行政財務和國有資產;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下撥和省級統計信息事務經費;負責統計系統由財政撥款的基本建設投資工作;承擔統計系統財務收支內部審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全省統計改革、法規制度和地方統計業務建設;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辦理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組織實施國家各類統計制度和統計年報;依法審批或備案省有關部門、各地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三)綜合統計處。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觀調控咨詢建議;管理和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數據庫;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承擔重要經濟分析課題;指導綜合統計工作。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與服務業統計處合署)。
組織實施全省及地級以上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地級以上市生產總值,組織全省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全省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開展全省綜合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省各地區、各部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制度;收集和綜合整理相關服務業統計數據,負責第三產業中相關服務業的統計調查;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
(五)工業交通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交通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郵政業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六)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省及各地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八)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對外經濟合作及旅游業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九)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和工資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人口、勞動力和工資進行動態監測和分析;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十)社會和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負責省級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的統計監測和全省社會發展水平評估;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十一)農村社會經濟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省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農村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市縣農民收入調查;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承辦協助管理地級以上市統計局正、副局長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
(十三)監察室(與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0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總統計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5名。
后勤服務人員數15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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