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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9-00057 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9-04-16
名稱: 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中期票據募集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9〕28號 發布日期: 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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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中期票據募集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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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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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中期票據募集

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廣東省中期票據募集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省財政廳

廣東省中期票據募集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期票據募集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安全,根據《廣東省中期票據募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期票據募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期票據資金),是指經省政府批準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由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發行中期票據募集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及省政府決定實施的其他重大項目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中期票據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專款專用;

  (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

  (三)規范管理,注重績效;

  (四)確保信用,防范風險。

  第四條 中期票據資金由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后在中期票據簿記行開設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未經省政府批準,中期票據資金及利息不得動用、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及購買理財產品等。中期票據資金劃撥實行聯合印鑒管理,由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財政廳和省國資委三方在中期票據簿記行預留印鑒,作為中期票據資金的聯合支付印鑒。


第二章 部門管理及職責


  第五條 有關各方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加快推進項目建設進度,按規定管好、用好中期票據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一)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負責制訂應對信用評級下降、財務狀況惡化和其他影響中期票據投資者利益情況的有效措施,加強中期票據資金的日常管理,按時清償票據本息;會同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辦理撥付手續,定期(按季)提供中期票據資金的使用、結余情況,及時將中期票據資金投資的項目營運收益(以下簡稱項目營運收益,包括分紅、股權轉讓收益等)及中期票據資金利息(即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專戶利息)直接上繳償債備用金專戶,配合省財政廳對中期票據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

  (二)省國資委負責對中期票據資金使用進行審核、監督,會同省財政廳收繳項目營運收益及中期票據資金利息,配合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

  (三)省財政廳負責對中期票據資金使用的審核、監督和開展績效評價,按照《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的規定設立并管理中期票據償債備用金專戶,會同省國資委收繳項目營運收益及中期票據資金利息。

  第六條 中期票據資金投資形成的股權由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授權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統一經營管理。中期票據資金投資形成的資產(如股權、項目運營收益等),未經省政府批準,不得轉讓或對外提供擔保。項目營運收益專項用于支付中期票據本息,除經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中期票據資金使用管理


  第七條 中期票據資金使用應符合中期票據募集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如省政府認為需變更用途的,按中期票據發行要求由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和省國資委審核后按程序報批,并按規定取得中期票據投資人大會同意、及時公告變更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要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加快中期票據資金安排進度,盡快撥付資金。中期票據資金撥付依次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根據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需要設立項目建設公司并根據建設進度和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各股東出資到位情況,提出詳細的用款計劃及《資金使用績效目標申報表》報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國資委和省財政廳。

  (二)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收到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用款計劃及《資金使用績效目標申報表》后,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相關材料報省國資委、財政廳。

  (三)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對經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審核的中期票據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

  (四)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收到省財政廳、國資委審核同意的意見后,于3個工作日內辦理撥款手續。中期票據簿記行根據省財政廳、國資委的書面審核意見及加蓋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國資委和省財政廳三方印鑒的支付憑證,將中期票據資金撥付至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省財政廳實行雙印鑒管理的鐵路建設資本金賬戶。

  (五)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到款項后按《鐵路建設專項資本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轉撥資金。

  第九條 經省財政廳、國資委審核批準,中期票據按規定必需支付的發行費用(承銷費、登記托管費、兌付費、評級費、律師費)一次性從中期票據資金中預提,按資金支付規定分期審核支付。預提經費不得用于與發行費無關的開支。

  第十條 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 償債備用金專戶管理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按照《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設立償債備用金專戶,用于中期票據還本付息。

  第十二條 償債備用金專戶資金來源包括項目營運收益、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及利息收入(含中期票據資金利息、償債備用金專戶利息)。

  (一)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應及時將中期票據利息(按年)、項目營運收益直接上繳償債備用金專戶。

  (二)項目營運收益和中期票據利息不足以支付中期票據本息的,由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國資委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后,省財政廳在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另行安排資金至償債備用金專戶。

  (三)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不足安排的,按政府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由一般預算依法調出資金至償債備用金專戶。

  第十三條 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應在每年中期票據本息兌付日的前30個工作日,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申請,省財政廳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將償債資金撥付至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由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負責及時通過中央國債登記公司向投資人還本付息。


第五章 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定期(按季)向省國資委、財政廳報送有關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的信息資料。報送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情況、中期票據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情況等。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公司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對中期票據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披露。

  第十五條 建立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應自覺接受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和省審計廳的監督,對騙取、擠占或挪用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規定,建立資金績效評價制度。

  (一)項目竣工后一個月內,省國資委、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項目支出和預定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績效自我評價,自評報告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二)對跨年度項目支出,實行項目中期績效自我評價。每個預算年度結束,省國資委、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資金使用績效實施一年一評的中期評價制度,自評報告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三)省財政廳視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對績效差劣的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績效問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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