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招標投標規章和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原國家計委等10部委《關于印發開展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計政策〔2002〕181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
廳《關于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辦政研
〔2003〕30號)要求,省計委、法制辦組織各市和省直有關單位對我省有
關招標投標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報送了國家發
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
目前共有19個地級以上市(韶關市、河源市未報)和36個省直單位向省
計委、法制辦報送了清理情況。上述各市、各部門廢止(或擬廢止)和修改(或
擬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共140件,其中地方性法規
3件,政府規章5件,規范性文件132件(詳見附表)。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意
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擬廢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如下權限及程序處理:
(一)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向省人民政
府提出具體廢止或修改的建議,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處理的議案。
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
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處理建議。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向省人
民政府提出具體廢止或修改的建議,由省人民政府審定。
(三)各市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市人民政府發
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處理并報省計委和省法制辦備案。
(四)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修改,由原制定機關負責處理并報省計委和省法制
辦備案。
(五)各市、省直各部門擬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
立即廢止,不再執行。由原發布機關對外公布。
二、尚未報送清理情況的地方和單位應立即向省計委、法制辦報送清理情況,
經省計委、法制辦審核后按照上述辦法和程序辦理。
三、清理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工作必須在今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
按照原發布權限和程序對外公布;凡是沒有公布的,視為廢止,今后不再執行。
請省計委、法制辦繼續加強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
逕向省計委、法制辦反映。
附件:1.有關招標投標地方性法規清理意見表
2.有關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表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