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府辦〔2003〕68號 |
━━━━━━━━━━━━━━━━━━━━━━━━━━━ |
轉發省交通廳公安廳關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惡意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
關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惡意堵塞收費站通道應急機制的請示
為防止公路、橋梁、隧道收費站(下稱收費站)因收費爭議影響通道通行, 確保交通順暢,根據《廣東省公路條例》、省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省公路收費 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府辦〔2003〕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建立防 范和化解惡意堵塞收費站通道應急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收費人員與司機在收費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立即報告收費站監控室,在 收費站稽查人員協助下,盡快妥善處理。一分鐘內未能解決的,稽查人員應指引 司機駛離收費車道,在不21影響車輛通行的地方進行說服解釋或處理。
二、司機不駛離收費車道,影響正常收費秩序與車輛通行時,收費站工作人 員應立即報告收費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立 即組織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先行協助收費站稽查人員強制 將車輛拖離收費車道,并會同收費站主管部門盡快協調解決爭議問題。
三、對組織、煽動過往其他司機或群眾打、砸、沖擊收費站的,收費站工作 人員應立即報警,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要立即組織警力前往處理,防止事態 進一步擴大。
四、凡國、省道收費站收費通道堵塞1個小時以上的,收費站主管部門和當 地人民政府要及時將處理情況上報省政府。
五、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和配合,共同 確保交通安全、通暢。如因處理不及時,導致收費站通道堵塞未能得到及時解決 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政紀責任。
上述意見,如同意,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
廣東省交通廳
廣東省公安廳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