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3〕74號
轉發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地名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地名問題的請示》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 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民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地名問題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
隨著我省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外交往越來越頻繁,地名作為傳遞信息的基本載體,使用頻率 越來越高,不規范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地名的現象在對外國際交往中已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根據聯合國第三屆地名標準化會議通過的我國采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中國地名羅馬字母拼寫 法的國際標準和國務院批轉《關于改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我國人名地名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 一規范的報告》(國發〔1978〕192號)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地名的有 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標準地名界定范圍
(一)省、市、縣、區、鄉、鎮等行政區劃名稱;村民委員會、自然村、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名稱。
?。ǘ?街、路、巷、胡同、里等名稱。
?。ㄈ╅_發區、工業區、居民區、建筑物、樓盤、樓牌、門牌等名稱。
?。ㄋ模┥?、河、湖、海、海灣、灘涂、島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ㄎ澹┚哂械孛饬x的臺、站、港、場、鐵路、公路、橋梁、涵洞、閘口、水庫、渠道、風景區、名勝古跡、紀念地、游覽地、體育場、企事業單位等名稱。
二、 標準地名拼寫要求
?。ㄒ唬h字書寫地名,應使用國家確定的規范漢字。
(二)用漢語拼音字母拼寫漢語地名,必須按照《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 名部分)》的規定拼寫。
(三)少數民族語地名漢字譯寫,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拼寫方法按照《少數民族語地名漢 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執行。
(四)不得使用英文及其它外文拼寫地名。
三、標準地名使用范圍
?。ㄒ唬ν夂灦ǖ膮f議和涉外文件。
?。ǘC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文件、公告、證件等。
?。ㄈ┲谱鞲黝惿虡恕⑴普?、廣告、印信等。
?。ㄋ模┏霭娓黝悎蠹堧s志、書籍、地圖及廣播、電影、電視。
?。ㄎ澹┞贰⒔?、巷、樓、門牌;交通標志牌、公共交通標志牌、景點指示標志。
?。┺k理郵政、通信、戶籍、有效證件、營業執照、房地產證等有關事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
省民政廳
二〇〇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