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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3〕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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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2003年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辦法的通知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2003年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 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逕向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2003年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辦法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 步做好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發〔2002〕1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再 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的通知》(粵府辦〔2003〕80號),大力推動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特制 定本辦法。 一、考評內容 (一)落實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情況; (二)增加就業崗位和控制失業情況; (三)落實就業和再就業政策情況; (四)健全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情況; (五)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和再就業培訓情況; (六)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情況; (七)幫助困難群體就業情況。 省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新一年的工作部署,于每年 第一季度調整確定當年的考評內容,并予公布。 二、指標和分值 (一)落實責任制(8分) 1.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均建立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并將年度再就 業工作目標任務逐級下達到街道(鄉鎮)和有關部門(4分)。 2.健全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再就業工作領導機構、工作制度,每年召 開2次以上工作協調會議(4分)。 (二)增加崗位和控制失業(18分) 完成省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年度凈增就業崗位數(6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計劃 數(4分)、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數(4分)、準確掌握下崗失業人員情況,并按時上報有關 統計報表(4分)。 (三)落實再就業政策(18分) 1.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市有關部門及時出臺貫徹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關部門各項就 業和再就業政策的實施辦法,且要具有結合實際、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等特點(5分)。 2.各有關部門能及時兌現下崗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有關服務機構按規定應該享受申請的 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和補貼資金(10分)。 3.開展再就業優惠政策宣傳、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3分)。 (四)健全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15分) 2003年8月底前在所有城市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建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3分),做到機 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8分),在街道社區聘請工作人員并落實 工作經費(4分)。 (五)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和再就業培訓(18分) 1.2003年8月底前,縣以上政府落實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的人員編制和財政撥款經費(3分 );2003年底前,各縣(市、區)均建成勞動力市場場地和信息網絡,各地級以上市 勞動力市場實現與省信息聯網,并與所轄50%的縣(市、區)聯網(5分)。 2.在勞動力市場開設下崗失業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勞動保障事務代理 、受理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資格認定申請等“一站式”服務(3分)。 3.對登記求職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介紹成功率40% 以上(3分)。 4.對有培訓愿望的城鎮登記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免費再就業培訓,培 訓后再就業率60%以上(4分)。 (六)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15分)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均把再就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3分),按本市下崗失業人 員再就業人數所需資金安排落實各項補貼資金(6分),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基金(2分),勞 動力市場和信息網絡建設資金(2分),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經費(2分)。 (七)幫助困難群體就業(8分) 1.建立公益性崗位空崗申報制度,落實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業援助制度,摸清就業困難人員底數,完成省下達的“4050”人員再就業 數(4分)。 各項考評內容的評分計算標準和統計方法,見《2003年再就業工作目標落實情況評分表》( 附后)。 三、考評步驟 (一)自評:2004年1月31日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組織對本市2003年再就業工作目 標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自評,填寫《評分表》,連同2003年再就業工作總結和自評情況的書 面報告報省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勞動保障廳)。 (二)核對:省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級以上市自評情況進行核對。核對 有疑點的,有關市應對該項考評內容進行核實,并補充相關證據。 (三)抽查:省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成檢查組,赴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 街道)進行實地抽查核實,抽查面應不少于所有地級以上市的40-50%。 (四)評定:省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自查、核對和抽查的結果提出初評意 見,提請省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單位會議評定。 四、獎懲辦法 (一)考評分數在90分及以上的為達標市,省政府給予通報表彰,頒發證書并獎勵8萬元。 連續三年達標或明、后兩年評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參加再就業工作先進市評選。 (二)考評分數在70分以下的,省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 政府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在考評中或考評后核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一律取消其評選資格,省政府給予通 報批評,并追究主要領導責任;已表彰獎勵的,通報撤銷,收回獎金。 (四)對被通報批評或追究領導責任的市,取消其當年參加省政府綜合性評優活動的資格。 五、其他事項 (一)省頒發的獎金由各市政府掌握,用于獎勵再就業工作先進單位、個人和補貼再就業工 作。 (二)省直有關部門再就業工作責任制考評辦法另行制定。 (三)本辦法由省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