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3〕98號
印發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建設文化大省若干配套經濟政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建設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經濟政策》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建設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經濟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落實胡錦濤總書記視察廣東的重要指示,全面實施省委九屆二次全會關于加快建設文化大省的戰略部署,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建設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經濟政策。
第一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等有關規定,繼續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鼓勵社會對文化公益事業的捐贈,對符合規定的出版物、縣(含縣級市)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出版物、廣東新華集團的圖書發行網絡等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繼續落實國家發展電影事業的有關經濟政策。
第二條 繼續增加對宣傳文化事業的財政支持。從2003年起,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2002年財政實際撥付數為基數核定,以后每年在此基礎上遞增6%,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部分宣傳文化單位因經濟效益因素影響,造成2002年實際撥付數與以前年度相比存在較大波動的,即這些單位2002年實際撥付數低于前三年實際平均撥付數的,可由財政部門參照這些單位前三年實際撥付的平均數確定。
第三條 省財政分期安排63億元,用于建設廣東科學中心、省博物館(新館)、省立中山圖書館(改擴建)等三項標志性文化基礎設施,支持廣州地區高校新校區建設。從2004年至2008年,省財政在預算內每年增加安排1億元,從文化事業建設費中每年集中1億元,并另從其他渠道安排資金4.413億元,共14.413億元,專項用于廣東粵劇藝術大劇院(含省粵劇藝術中心和粵劇學校)、廣東星海演藝集團(新址)、廣東社會科學中心、省廣播電視微波電路數字化改造、廣東演藝中心(含省群眾藝術館)、省檔案方志館(新館)、省友誼劇院(改造工程)、廣東畫院(新址)、華南文藝職業學院等九項重要文化工程建設。
第四條 從2004年至2008年,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相對集中辦大事以外的部分每年安排1000萬元用于獎勵優秀哲學社會科學理論研究成果、文學藝術創作成果和拔尖文化人才,每年安排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經費800萬元、文學藝術和影視創作扶持經費800萬元;2004年分別安排省立中山圖書館購書經費2000萬元(含流動圖書館購書經費500萬元)和省博物館文物維護、征集經費1000萬元,從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10%;每年安排一定資金,重點用于東西兩翼和山區文化發展,扶持省的重要新聞媒體、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重大宣傳文化項目、重點藝術院團、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保護。
第五條 國辦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非文化文物部門利用文物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旅游項目,每年收入所得的10%以上景區景點收入,繳入當地財政專戶,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文物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用于安排本地區景區的文物保護維修,專款專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文化產業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經稅務部門核準,允許在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所得稅額。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文化企業,其電子設備年折舊率可達到20%。允許有條件的文化產業單位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制度,但應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第七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文化產業的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的文化企業,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對民族文化貿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產企業給予政策規定的利率優惠。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拓展適合文化產業發展特點的貸款融資方式和相關的保險服務。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團體、個人依法發起組建各類文化投資公司。
第九條 重點支持南方廣播影視傳媒集團、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羊城晚報報業集團、廣東省出版集團、家庭期刊集團、廣東新華發行集團、珠江電影集團等企業做大做強,并給予享受省規定的各項企業發展貼息資金政策。支持上述企業集團及事業性質集團所屬企業在條件成熟時發行企業債券和申請上市。
第十條 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設施所需用地,可按《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規定的范圍實行劃撥供地。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和相關配套設施項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繳各項工程的二類費用。
第十一條 文化事業單位可以對其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房產、建筑物依法進行經營、租賃、轉讓。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的房產等建筑物進行經營、租賃、轉讓的,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屬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所得依法繳納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以后,可60%返撥給原用地單位,用于文化事業建設。文化事業單位轉讓、開發土地取得的收益,全額用于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在符合城市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國有文化企業的土地、房地產等資產可按現行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經營管理。國有文化大企業集團可由各級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并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單位后,其土地處置參照國家和省國有企業改革土地資產處置的政策執行。對非營利性的公共文化設施用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兼有公益性和經營性的文化設施項目用地,按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市、縣(市、區)政府可在返還土地收益、減免建設規費等方面給予優惠。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因固定資產、土地名稱變更引起的稅費,經稅務部門批準給予免征。
第十四條 在文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單位的過程中,原有的財政等支持性政策3年內保持不變;3年后實行事業和產業并存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考核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繼續以劃撥專項事業經費、文化產品生產補貼費的方式予以扶持;以文化產業為主業的,繼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各項優惠政策。改制后仍保留國有或國有控股性質的文化企業,承繼原事業單位的各類特許經營權、資質、執照、證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予以保留延續,按相關規定辦理保留延續手續。2003年省財政安排1000萬元支持珠江電影制片公司改革;從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3000萬元用于省級文化事業單位改制和人員分流安置等工作。
第十五條 新聞媒體實行宣傳業務和經營性業務分開的,可以事業法人作為投資者興辦企業(按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注冊,并參與經營管理。其宣傳業務繼續享受公益性文化事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其經營性業務轉制為企業后,允許吸收國內社會資金進行股份制改造。經營性業務的經營收入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宣傳業務。
第十六條 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文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單位后,參加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企業標準給轉制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包括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和本次改制時提前離退休的人員)計發養老金。按照保留原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的原則,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和本次改制時提前離退休的人員,保留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和醫療待遇。其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和本次改制時提前離退休的人員,按事業單位標準計算的離退休金與社會保險機構計發的養老金之差,由原經費渠道解決。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按規定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相應的社會保險銜接辦法另行制定。對轉制為企業的文化事業單位的原有人員,可進行連續工齡補償。改制前的事業單位已經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維持原辦法不變。
第十七條 為安置文化企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而新辦的企業和現有的企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享受相應的安置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進一步放開文化產業領域,允許民營、外資等企業投資設立文化企業;對各類企業投資建設的文化產業項目和營利性文化場館,實行國民待遇。民辦文化企業納入現有省支持民營企業的專項資金范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