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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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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職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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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
廣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粵發〔2003〕7號),組建省金融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正廳級,掛靠省政 府辦公廳,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服務、處理地方金融工作的辦事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 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地方金融系統落實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各項決議 、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 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省金融運 行情況,制定本省地方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 境,加強對金融業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與政策建議。
(三)協調、組織省有關部門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協調、支持和配合中央駐粵 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 地方政府與中央金融機構及其駐粵機構的聯系,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調解決金 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四)組織協調防范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機構金融風險,整頓與規范金融秩序,配合 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加強社會信用建設,維護金融秩序 ,促進廣東金融安全區建設。
(五)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對地方國有金融 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 ,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
(六)研究擬定地方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政策 、規劃和措施,推進企業股份制改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協助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 公司的規范發展工作,促進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產質量 ;跟蹤監測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 股、增發新股、發行債券等再融資工作和購并、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
(七)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金融辦設5個職能處:
(一)綜合處
協助辦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工作, 制訂機關內部綜合性規章制度;負責會議、文秘、督辦、信訪等工作;負責政務信息編報, 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
(二)政策法規處
綜合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宏觀形勢、年 度運行情況,并提出政策性意見;匯總、編制地方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規劃、計劃并監督檢 查落實情況;研究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業服務的意見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 規章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檢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地方金融機構執行的情況;負責人 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三)金融處
負責對城市和農村地區除證券期貨類外 的地方金融相關工作。配合和協助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駐粵機構對地方商業銀行、信 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協助國家監管機構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和 防范化解、處置農村信用社風險;協調和組織在城市和農村地區的地方金融機構防范化解和 處置金融風險,追收資產和不良貸款;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欺詐、挪用、逃廢金融債務 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推進城鄉信用體系建設。
(四)資本市場處
研究提出地方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措施,推進企業股份制改革,推動企業 改制上市;承辦企業上市前的改制、上市協調等有關工作;協助中國證監會駐粵機構對上市 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進行監管;協調、組織防范化解和處置上市公 司風險;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以及進行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交易等, 加強對上市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企業債券、項目債券的審核、發行工作。
(五)地方金融資產管理處
負責監管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 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資產運營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統計、稽核地方金融機構 負債情況,考核地方金融機構資產經營和風險狀況;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促 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
三、人員編制
省金融辦機關行政編制25名,事業編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處長13名。
四、其他事項
(一)省金融辦的后勤、黨務、紀檢監察、人事管理等委托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二)省發展利用資本市場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和農金會風險處置工作協調小 組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其業務由省金融辦相關處承擔。
(三)撤銷廣東省地方金融資產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