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18號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人民政府意見,各地、各部門和各直屬機構要切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對本地、本部門統一著裝問題進行認真的清理整頓。我省清理整頓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清理整頓的結果,請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于2004年5月31日前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負責綜合上報財政部。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二月四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國辦發〔2003〕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1986〕29號)的規定,擅自批準著裝,既影響了統一著裝的嚴肅性,又導致財政開支越來越大。對此,人民群眾意見很大,強烈要求予以糾正。為維護統一著裝的嚴肅性,制止擅自著裝行為,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準權限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準。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準統一著裝,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一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準擅自著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并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制“99”式警服現象。凡不糾正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批準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后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三、經國務院批準統一著裝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改變著裝范圍、著裝標準和自費比例。
四、整頓統一著裝,對于糾正不正之風,規范執法,樹立行政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減輕財政負擔,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整頓統一著裝,涉及到部分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此次清理整頓工作如期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