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60號
轉發省水利廳關于加強貧困地區農村機電排灌工程建設議案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水利廳《關于加強貧困地區農村機電排灌工程建設議案的實施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
關于加強貧困地區農村機電排灌工程建設議案的實施辦法
(省水利廳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貧困地區農村機電排灌工程建設議案的決議》(粵府〔2003〕8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貧困地區農村機電排灌工程建設議案的辦理方案報告》,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目標任務
根據省人大決議,先用5年的時間(2004-2008年)完成更新改造裝機117977千瓦,重建、擴建裝機83794千瓦,新建水輪泵站385宗,改造水輪泵站1033宗,全面恢復和提高山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排澇抗旱能力,促進全省農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議案的工程項目建設,重點是對現有效益好、影響大的工程進行技術改造和增容擴建,恢復提高其效益,同時對部分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失去技改條件的骨干排灌工程進行重建。
(一)機電排灌技改擴建工程。第一年各市進行試點;第二年全面鋪開。2004到2008年平均每年完成技改裝機23595千瓦,增容裝機10259千瓦。
(二)機電排灌重建工程。前兩年重點解決近年來在排澇抗旱中出現嚴重危情和無法發揮效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工程,五年共完成重建裝機32500千瓦。
(三)水輪泵工程。前三年重點實施技改項目恢復現有工程的效益,力爭前三年完成技改任務的80%,后兩年主要安排新建(重建)工程建設。
二、實施范圍
(一)行政區域范圍。
東西兩翼及粵北山區的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和惠州、江門、肇慶等15個市,其中江門市重點扶持臺山市、恩平市;惠州市重點扶持惠東縣、龍門縣;肇慶市重點扶持高要市、廣寧縣、德慶縣、封開縣、懷集縣。
(二)工程規模范圍。
1.單站裝機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機電排灌重建工程。
2.原主體工程和機組臺數不變,改造后裝機不超過原有裝機30%的機電排灌技改工程。
3.增容擴建后單站裝機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機電排灌增容擴建工程。
4.水輪泵站的新建(重建)、擴建與技術改造(不包括電站、加工部分)。
(三)市、縣(市、區)機電排灌管理總站的轉制扶持,工程管理人員培訓,議案實施過程中的跟蹤、監督管理。
三、資金管理
(一)資金來源。
議案實施期間,省級財政每年專項安排16000萬元用于補助山區和欠發達地區農村機電排灌、水輪泵站工程技改和重建,其中:補助小型機電排灌站重建2600萬元,補助機電排灌技改和增容擴建10700萬元,補助水輪泵站建設和技改2400萬元,扶持市縣機電排灌管理總站轉制200萬元,用于技術培訓及議案管理經費100萬元。市級財政每年安排4735.8萬元;縣級通過吸納受益者投入、社會捐資或財政安排等方式每年籌措解決3242.6萬元。
以省核準的工程初步設計概算為依據,省、市、縣各級的投入比例是:小型機電排灌重建工程為5∶2∶3;機電排灌技改和增容擴建工程為7∶2∶1;水輪泵站新建(重建)工程為7∶2∶1;水輪泵站技改和增容擴建工程為8∶2∶0。
各地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督促市縣投入資金。地級市財政部門和縣級政府必須向省出具本級籌資方案的承諾保證書。
(二)資金分配。
省級補助資金采取綜合因素法為主的分配原則。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原裝機容量、水輪泵站宗數、受益面積、各地資源條件、工作質量、人均可支配財力、市財政和縣級籌資能力等。
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根據各地級市上述因素,確定各市在議案實施期間省給予補助的機電排灌工程規模和水輪泵工程宗數的控制指標。省原則上按確定的控制指標和議案規定的補助比例安排省級補助資金,超出控制指標的機電排灌工程和水輪泵站的建設項目,省不予補助。
(三)資金撥付。
為保證市縣資金足額到位,省級補助資金在市級財政年度議案資金撥入專戶并提供有效憑證后予以撥付,省級、市級財政年度投入資金在縣級籌集資金撥入專戶并提供有效憑證后撥付。市縣劃入專戶資金未達到投入比例額度的,上級議案資金按下級議案資金的實際到位比例每年分兩次撥付。縣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市縣,由同級財政部門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工程資金;尚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市縣,由同級財政部門采取報帳制的方式撥付工程資金;轉制扶持、工程管理人員培訓和管理補助經費由財政部門采取報帳制的方式撥付。
未完項目的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并通過驗收項目的省級資金結余,用于該項目的運轉管理;項目因故終止,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報批,已撥付但未使用的資金歸還原渠道。
(四)資金監管。
議案資金必須按照財政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辦法規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人負責、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級水利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財務指導和監管;各級水利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管制度,加強對資金的日常審計監督;各級審計機關要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各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資金會計核算,嚴格按資金規定用途支付工程款項。
對沒有按規定足額落實市縣投入資金的市、縣,省將暫緩安排計劃或對項目作適當調整。對出具虛假籌資方案承諾保證書有意高估冒算騙取省級補助資金,以及擠占、截留、挪用省級補助資金的要嚴肅查處,除收回省級補助資金外,還應追究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前期工作管理
(一)前期工作程序。
機電排灌和水輪泵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分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兩個階段(列入議案實施規劃的項目視為已批準項目建議書)。重建、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才能進入初步設計階段。技改項目可直接進入初步設計階段。
(二)項目審批權限。
1.機電排灌工程重建、擴建項目,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分級審批:
裝機1000千瓦(山區500千瓦)以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水利廳初審、省發展改革委審批,初步設計委托省水利廳審批。
裝機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山區100-500千瓦(不含500千瓦),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水利局初審、市計劃局審批,初步設計委托市水利局審批。
裝機500千瓦以下(不含500千瓦),山區100千瓦以下(不含100千瓦),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縣水利局初審、縣計劃局審批,初步設計委托縣水利局審批。
2.水輪泵工程重建、擴建項目,由市、縣分級審批:灌溉面積大于3000畝(含3000畝)或提水流量大于0.3立方米/秒(含0.3立方米/秒),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水利局初審、市計劃局審批,初步設計委托市水利局審批。
其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縣水利局初審、縣計劃局審批,初步設計委托縣水利局審批。
3.機電排灌工程和水輪泵工程技改項目,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分級審批。
機電排灌工程和水輪泵工程技改項目審批權限參照重建、擴建項目執行。初步設計由省、市、縣水利部門初審、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
(三)投資概算。
各級發展改革(計劃)和水利部門應對工程投資嚴格審查把關,禁止高估冒算。工程投資額以經省水利廳審核的初步設計概算為依據。市、縣審批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由省水利廳組織專家組復核,凡上報的初步設計概算超出專家組復核概算20%的項目,2年內不予安排計劃。
為控制項目投資概算,凡投資概算超出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10%以內的項目,水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時必須會簽發展改革(計劃)部門;投資概算超出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10%以上(含10%)的項目,必須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原程序報批。
(四)有關要求。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以及省水利廳制訂的《廣東省小型機電排灌工程(泵站)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廣東省水輪泵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編制,并達到可行性研究階段設計深度要求。
2.項目初步設計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以及省水利廳制訂的《廣東省小型機電排灌工程(泵站)初步設計報告編寫大綱》、《廣東省機電排灌工程(泵站)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報告編寫大綱》、《廣東省水輪泵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寫大綱》、《廣東省水輪泵技術改造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寫大綱》等進行編制,并達到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深度要求。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改項目為初步設計報告)中必須包括工程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重新明確工程的管理體制、管理機構和運行管理經費來源等內容。對沒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審批。
4.重建工程需報廢后方可重建。工程報廢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機構檢測鑒定,并經水利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定工程技術狀態等級后,按分級管理權限,由水利部門批準。
5.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改項目為初步設計報告)中必須包括有關招標的內容,并附招標基本情況表。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在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對項目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內容提出核準意見。
6.發展改革(計劃)和水利部門在批準初步設計時,必須明確以下內容:工程的保護范圍和受益情況(人口、農田、產值);設計標準及工程規模;基礎處理方案;工程主要建筑物結構;電源輸入方式及主機型號(臺數、裝機);主要建設項目及其主要規模指標;管理單位和體制;工程概算及審核表(渠道工程及其附屬建筑工程、發電分攤的投資分開單列)。
五、項目計劃管理
(一)投資計劃管理程序。
機電排灌工程年度投資計劃由各縣(市、區)水利部門提出,報送同級發展改革(計劃)部門,發展改革(計劃)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縣發展改革(計劃)和水利部門聯合上報地級市發展改革(計劃)和水利部門;地級市水利部門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同級發展改革(計劃)部門,發展改革(計劃)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發展改革(計劃)和水利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聯合向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上報下一年度計劃;省水利廳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計劃安排草案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并抄送省府辦公廳,省財政廳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及項目施工進度撥付資金。
(二)上報計劃要求。
上報年度計劃應具備下列材料:地級市財政部門和縣政府籌資方案的承諾保證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各4份,初步設計文件2套。
六、工程建設管理
各市縣政府要加強對農村機電排灌工程建設的領導,精心組織,層層落實責任制。各市、縣應成立"實施省人大議案農村機電排灌工程建設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同級水利部門,負責組織議案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工程建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質量監督制。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程序后,以省下達投資計劃代替新開工審批。工程竣工后,按照《廣東省小型機電排灌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要求組織工程驗收,辦理有關驗收手續。
七、體制改革
(一)各市縣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盡快開展機電排灌工程管理單位的體制改革,力爭2008年完成。對屬于公益性的機電排澇工程,其管理人員經費、維修養護費用及運行電費,要納入同級財政統一安排。對不屬于純公益性的機電灌溉工程,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受益對象負擔,對按規定收取受益對象繳費后正常運作仍有困難的,地方財政視財力適當給予經費補助。
(二)現有的市、縣(市、區)機電排灌管理總站,要在五年內實現管養分離,只承擔管理職能,將其維修養護職能剝離出去。承擔管理職能的機構進行重新核準定編后,歸屬同級水利部門直管,其編制要科學定崗、精簡高效,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對于剝離出來承擔維修養護職能、獨立或聯合組建專業化的企業(單位),地方財政對其轉制給予一定的啟動資金,省財政給予適當的啟動補助。
(三)提高機電排灌隊伍素質。對從事機電排灌工程技術工作和總站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提高政府管理人員機電排灌工程技術水平和技術指導、運用推廣能力;對運行人員進行全面培訓后,經考核符合技術標準的,承認其相應的技術等級,對在技術崗位工作的工人必須實行考核上崗制度。省重點對從事機電排灌工程的技術管理、高級工以上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證培訓,每年參加省舉辦技術培訓人數不少于120人;各市縣負責對高級工以下的運行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全省每年不少于3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