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88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章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社會保險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監督工作,保證廣東省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廣東省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委員的監督作用,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監委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組成
第四條 監委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社會保險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勞動保障部門、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總工會的負責人擔任。職能部門代表和總工會代表由同級有關部門和總工會委派;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由經濟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從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人員中推選;有關專家代表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從行業協會或學術團體中推選。按本款規定委派和推選的代表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的,擔任監委會委員。
第五條 監委會設委員若干人,其中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和專家代表的總人數不少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各級監委會每屆任期為五年。監委會委員,實行委任制。監委會委員由于工作變動或失去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的,由監委會免去其委員職務。監委會委員任期屆滿的,自動失去委員資格。監委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按第四條規定及時增補。
第六條 監委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運用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
(二)具有相當的議事協調能力,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三)熱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四)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公道正派,廉潔奉公。
第七條 監委會委員為政府職能部門和總工會代表的,由本部門和總工會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配合監委會辦公室開展工作。
第三章 監委會及其辦公室職責
第八條 監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監督工作,督促落實基金安全責任制;
(二)統籌、協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組織召開監委會會議,聽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監督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調查;
(五)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調查;
(七)監督指導下級監委會的工作;
(八)承辦上級監委會和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監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組織落實監委會的各項決定,草擬監委會工作計劃和報告;
(二)擬訂監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議題;
(三)聽取社會公眾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監督意見,協調舉報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四)向監委會提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處理建議;
(五)組織監委會委員開展社會保險工作考察學習和宣傳活動;
(六)承辦監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監委會委員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條 監委會委員行使下列權力:
(一)參與監委會組織的會議和各項活動,向監委會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經監委會同意,同時有兩名以上委員,并出示檢查證件或監委會辦公室介紹信,可以審查和復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憑證、統計報表和其他文件、資料。
(三)根據群眾舉報,同時有兩名以上委員,并出示檢查證件,可以對反映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由監委會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監委會委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監委會的領導,執行監委會的決定;
(二)保守秘密,遵守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紀律;
(三)參加監委會各項活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反映社會保險工作中的問題。
第五章 議事協調規則
第十二條 監委會定期和根據需要,召開監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通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重要情況,布置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和結余管理的綜合性檢查工作,研究協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提出的問題,探討全省基金管理使用的發展趨勢,提出改進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監委會會議由監委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召集,每半年舉行一次。監委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臨時決定召開監委會會議。
第十四條 監委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監委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召開,決議事項經參加會議的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監委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和委員的變更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監委會委員所在單位應當認真貫徹監委會作出的決定,并及時報告執行情況。監委會委員所在單位的報告、意見和建議需以監委會名義轉發的,由其擬文,送監委會辦公室審核后,報監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條款的修改由省監委會會議提出,報省政府審定修改。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省監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