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6〕48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食品安全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食品安全綜合評價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日
廣東省食品安全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評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貫徹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綜合評價,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綜合評價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評價標準科學規范;
(二)求真務實,評價結果真實可靠;
(三)以評促管,監管、幫扶、督促相結合;
(四)宣傳與教育相結合;
(五)狠抓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四條 綜合評價內容包括:
(一)各地級以上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二)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執行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況;
(三)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情況;
(四)建立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情況;
(五)本地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
(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七)制定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和措施的情況;
(八)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引導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情況;
(九)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教育及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整合情況;
(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保障情況。
第五條 綜合評價原則上兩年進行一次,也可視情況進行不定期評價或對部分地區評價。
第六條 綜合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綜合評價工作方案和綜合評價細則,征求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意見,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派出人員組成綜合評價工作組,邀請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專家參與指導綜合評價工作;
(三)綜合評價工作組提前2個月通知被評價的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綜合評價工作組應認真聽取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和記錄,實地考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召開有關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企業代表座談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五)綜合評價工作組向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反饋評價情況,并提出整改意見;
(六)綜合評價工作組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綜合評價工作報告;
(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綜合評價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匯總各地綜合評價結果,征求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意見后,提出綜合評價工作報告報省政府;
(八)綜合評價工作報告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綜合評價結果優秀的,省政府予以通報表彰;
(十)綜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省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1個月內制訂整改措施,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
第七條 在綜合評價過程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越權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綜合評價,由各地級以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