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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6〕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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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4〕62號)下發后,各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按照粵府辦〔2004〕62號文有關精神,積極開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在試點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影響試點工作順利推進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解決。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工作方案經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設領導小組批準的日期,作為該單位轉制基準日。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由當地政府單獨出資,授權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原事業編制人員整體轉制為企業人員,轉制單位應依據《勞動法》與其中的續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轉制前已與轉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轉制單位應依據《勞動法》與其中的續用人員變更勞動合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應與全體人員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由轉制單位與其中的續用人員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應在轉制企業進行工商登記后30日內完成。 四、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過程中,確需分流且無法另行安置的富余人員,經批準,可參照企業分流富余人員的辦法,由轉制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并按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應與全體人員解除人事(勞動)關系,并按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用人單位與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情形的職工解除人事(勞動)關系時,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后,其資產財務管理按照國有企業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在清產核資基準日到上級部門批復改制方案日期間,其重要的財務指標(如合并范圍、資產總額、資本金等)與清產核資批復數相比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上報并經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企業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照現行資產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六、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要結合資產評估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出版物作一次性處理的鑒定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廣東省出版工作者協會承擔。廣東省出版工作者協會負責制訂庫存積壓出版物報廢鑒定標準及實施方案,經省新聞出版局審核后,報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審批后實施。 七、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 八、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對轉制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和過渡期內退休人員,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效益,參照原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標準,加發離退休人員補貼。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參照原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標準計發的離退休費差額經費,可由轉制單位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列支。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從單位轉制下月起開始計發差額部分;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從領取退休費之月起開始計發差額部分。 九、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其退休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逐步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企業應與退休人員屬地退管工作機構密切聯系,共同做好退休人員移交工作;如果屬地街道社區尚未建立退管工作機構的,可依托企業管理。企業離退休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所需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化管理經費、退管活動經費和屬地市政府規定的有關費用,可從改制企業凈資產中一次性扣除,也可從保留的國有股權收益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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