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6〕17號
印發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
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
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建立地級以上市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確保我省耕地占補平衡、總量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三、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各地經省批準的易地開發補充耕地、耕地儲備指標有償轉讓等指標任務調整,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和補劃基本農田面積,以及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作為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從2006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對8-10個地級以上市進行一次考核,在每個五年規劃期內對每個地級以上市至少考核兩次。考核的標準是:
(一)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準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ǘ┑丶壱陨鲜行姓^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準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ㄈ┑丶壱陨鲜行姓^域內,經依法批準的各類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積和質量。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五、檢查和考核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ㄒ唬└鞯丶壱陨鲜腥嗣裾凑毡巨k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ǘ┦临Y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對各地級以上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每年進行抽查,做出預警分析,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ㄈ┦∪嗣裾目己擞墒临Y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監察廳、審計廳、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進行,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六、全省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災毀耕地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農用地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參照依據。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注明?;巨r田保護區規劃圖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和要求、責任單位等內容要在各行政村顯著位置長期公告。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規范,各地要加強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農業廳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省國土資源廳要建立抽樣調查制度和監測網絡,采用抽樣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會同省農業廳對耕地、基本農田面積和等級情況進行核查。
七、省人民政府每年對各地級以上市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和抽查情況進行一次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成效突出的,給予表彰,并在安排國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省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適當傾斜;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并限期補充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市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審批。
八、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市,由省監察廳、國土資源廳對其建設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訂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