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5〕106號
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經費管理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經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地稅系統(不含深圳)經費管理,保障各級地稅機關正常運轉和我省地稅事業不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34號)、《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1999〕14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單位部門預算試行辦法的通知》(粵財預〔2002〕10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財稅體制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經費核定原則
(一)雙重管理和分級合理負擔的原則。地稅系統經費管理體制要體現上級地稅機關和地方政府的雙重管理,適應分級財政管理體制,由各級財政合理負擔。
(二)稅收成本和公平效率兼顧的原則。既遵循稅收成本規律,又體現政府管理部門之間公平效率原則,建立與稅收征管要求相適應的地稅系統經費管理體制。
(三)基本保障和協調發展的原則。省級經費和市縣經費既統一保障地稅系統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需要,又相對規范不同的支出范疇,以保障地區間財稅事業協調發展。
(四)規范管理和激勵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按照部門預算要求,規范基本支出標準,加強項目支出管理;征收經費核定比例適當降低;引入激勵機制。
二、分類核定經費
(一)經費來源。
各級地稅經費由上級返還上劃經費基數、上級項目補助經費和地稅部門當年征收繳入本級地方庫的稅費(不含社保費)收入按比例核定的征收經費以及其他渠道安排的經費組成。
(二)經費支出。
地稅經費支出按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分類管理。
基本支出是指地稅機關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務所必須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地稅機關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而發生的支出,包括行政事業性支出中的大型會議、大型修繕、基本建設、其他行政事業性項目等支出。
(三)省級經費。
為鼓勵地稅部門在完成年度稅收收入任務的基礎上,實現一定的超收,省級征收經費核定辦法引入激勵機制,根據省地稅局完成年度預算任務收入和超年度預算任務收入分別核定。2005-2007年年度預算任務收入分別按3%、2.8%、2.6%的比例核定征收經費;超年度預算任務部分按3.8%的比例核定征收經費。
省級征收經費(含省級稅收代征代扣代繳手續費支出)按輕重緩急原則安排全省地稅系統項目支出。
省地稅局經費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
(四)市縣級經費。
市縣級經費由省分檔次分類核定。各市縣執行的具體比例,由當地財政部門和地稅部門共同商定。新的核定比例要比原比例有所下降,且不得超出省核定的該檔次最高比例。
一類:廣州,按2%-2.3%核定(其中增城、從化按2%-2.5%核定);
二類: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市,按2.5%-5%核定;
三類:汕頭、惠州、湛江、茂名市,按4.5%-7.5%核定;
四類: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按6%-9.5%核定。
市縣級經費應首先保證地稅部門基本支出安排,再根據需要和可能安排本級項目支出。其中,基建支出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各市縣視財力情況解決,納入地方政府的基建計劃統籌安排。
三、經費支出安排
各級地稅征收經費按計劃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按進度撥給地稅部門使用,年終清算。
(一)省級項目支出。
省級項目支出主要包括省級代征代扣代繳手續費、全省信息化建設(包括系統開發、維護、數據處理以及裝備和設備更新、購置等)、票證印制、基層基建補助、納稅服務、征管業務費(含發票抽獎等)和系統培訓、稅收宣傳、稽查辦案等。
省地稅局每年在編制經費預算時向省財政廳申報具體項目經費,按程序審批后,由省財政廳按項目進度撥付省地稅局,由省地稅局撥付各級稅務機關使用。
(二)市縣級經費支出。
市縣征收經費應首先安排本級基本支出,保障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及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再在經費總額內統籌安排本級項目經費。
1.基本支出安排。省每年將地稅部門1998年上劃基數通過省地稅局返撥各市,各級財政部門結合本級經費,合理安排本級地稅部門全年的基本支出。人員及日常公用經費標準參照當地行政或公檢法部門的支出水平制定。
2.項目經費的安排。原則上全省性的項目經費由省級稅務經費安排,地方性的項目經費由本級稅務經費安排。
市縣級地稅經費支出(基本支出和地方性項目支出)實行預算制,市縣地稅部門應編制部門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由省地稅局另行制定。
四、其他問題
(一)社保費征收經費、社會保險、醫療和住房補貼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各級收入不得重復核定征收經費和其他各項經費。各級地稅部門委托其他部門征收的稅費收入,其代征代扣手續費由稅務征收經費安排解決。
五、監督管理
(一)各級財政和地稅部門應嚴格按規定核撥各項經費,不得以退庫、截留等形式提取。
(二)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各級地稅部門要按規定編制有關報表資料,每年要對本部門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自查評估,報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
六、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暫定3年。
七、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