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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5-00051 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5-12-08
名稱: 印發廣東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5〕101號 發布日期: 200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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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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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5〕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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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

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廣東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

開發秩序工作方案


  為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開采礦產資源行為,規范開采秩序,切實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確保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和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局)《關于全面啟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98號)精神,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提高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作為一項事關我省發展全局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推動全省礦業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標: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工作的各項任務,使無證勘查開采、破壞資源、非法轉讓、越界開采等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合理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管理加強,投資環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起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三)總體要求:

  1. 全面清查。各級人民政府應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全面清查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行為,全面清查證照審核審批和發放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即時予以制止和依法處置。

  2. 突出重點。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云浮為我省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規范工作的重點地區,其中,韶關、梅州、清遠市應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以煤礦資源的開發管理作為整治和規范重點。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等7個市以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作作為整頓和規范重點。各地應根據資源賦存和開采現狀,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石場以及稀土、瓷土、高嶺土、有色金屬、地下熱水、黃金或鐵礦等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違法違規行為列為本地區的重點整治對象進行清理整頓和規范。對已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水患嚴重的地下開采礦山以及嚴重污染環境、不按批準規模和開發利用方案開采、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礦山,一律停產整頓。

  3. 加強執法。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打擊證照不齊、無證開采、破壞資源、非法轉讓、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破壞環境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非法開采行為;查處政府機關違規干預審批辦礦,違規越權審批及監管不力等行為,使非法開采和違法審批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4. 依法行政,規范審批和監管行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審批,依法實施監督管理。要充分發揮執法監察隊伍和礦產督察員隊伍的作用,建立監管責任體系和考核體系,規范礦產資源開采行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正常秩序。

  二、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一)全面完成全省煤礦停產整頓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在落實“五個一律”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強化監控措施,鞏固全省煤礦停產整頓工作成果。對已依法關閉的煤礦,要加強巡查和監督管理,防止死灰復燃。要認真做好煤礦停產關閉后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二)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開展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規范政府行政管理行為,重點清查對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審批情況,強化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管理行為的監督監察工作,堅決糾正和查處各種違法違規審批、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等違法違紀行為。

  (三)嚴厲打擊無證勘查和開采等違法行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集中力量開展打擊無證勘查和開采等違法行為,加大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和證照不齊進行勘查開采,超越批準范圍、超能力生產、不按經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以及非法轉讓采礦權、以采代探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嚴重污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礦山企業,以及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環保設施未經“三同時”審查、驗收的礦山企業,要堅決予以關閉。

  (四)切實抓好四項專項整治工作。

  1.稀土、鎢、錫、銻、鉬、金等保護性礦種的專項整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面開展稀土、鎢、錫、銻、鉬、金等國家保護性開采礦種的持證、開采、選冶加工、流通和產量控制指標執行等情況的清查工作,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破壞資源、污染環境以及非法收購、加工和買賣保護性開采的礦產品的行為,對超控制指標生產和銷售礦產品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38號)對稀土、鎢、錫、銻礦暫停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有關規定,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家珍稀資源。

  2.地下熱水資源開發利用專項整治。要摸清全省地熱資源賦存和開發利用現狀,打擊無證勘查、開采及破壞浪費資源的行為;嚴肅查處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未經批準開辦溫泉賓館、溫泉療養院、溫泉度假村等非法開發利用溫泉資源的行為,以及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以招商引資名義違規批準勘查、開發溫泉資源的行為。

  3.全省采石場專項整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全省采石場整治和復綠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3〕49號)的要求,加大對全省采石場的專項整治力度,確保到2006年底實現全省采石場數控制在1200家以內,珠江三角洲7市(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準采區內年產30萬方以下、其余各市年產10萬方以下石場全部關閉以及禁采區內一律不準開辦石場的目標。全省搬遷和關閉的石場要全部完成復綠工作。

  4.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專項整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盡快完成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探礦權人履行義務情況的檢查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本文附件4的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并及時上報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整治工作。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后不按期進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勘查許可證;以采代探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驗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銷其勘查許可證;凡非法轉讓探礦權的,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檢查整治期間,除國家地質勘查計劃項目和原有項目變更、延續及保留等情形外,暫停受理新的探礦權申請。

  三、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管理

  (一)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視礦產資源規劃工作,加強對規劃制訂工作的領導,以全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為龍頭,抓緊制定和審批市、縣礦產資源規劃,精心組織,抓好落實。各地級以上市的礦產資源規劃應在2006年6月30日前,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報批工作。對過期沒有報批的市、縣,省不再受理其探礦權、采礦權審批。

  (二)妥善解決礦山規模和布局不合理問題。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以煤、采石場、瓷土、高嶺土、有色金屬、鐵礦為重點,通過資源整合,解決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及不按最低開采規模要求開采資源的問題;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資源整合的,由大礦采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

  (三)嚴格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各地要組織對本地區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依據法律法規規范審批程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采礦權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等管理制度。要加強勘查、開采資質管理,嚴格市場準入條件,依法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審查。凡不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技術規范以及開采、回采率低,礦產資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不予批準。對申報中未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批復文件的,一律不予批準。

  (四)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采取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規范礦業權市場,理順礦產資源利益分配關系,改善投資環境。

  (五)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體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各個環節的監管,充分發揮執法監察隊伍和礦產督查員的作用,強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能,建立監管責任體系。要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切實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六)建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中介機構約束機制,規范中介機構評審、評估行為。要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文件規定,制定和完善中介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加強對評估師及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與監督管理。對在評審和評估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評審、評估行為,要建議資格審批和管理機關取消有關資格,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七)加強礦山環境治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地礦區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明確治理和恢復責任;要依據法律、法規要求,積極探索建立恢復和治理礦山生態環境保證金制度,確保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對于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和治理,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多渠道融資方式,加快治理和恢復的進程。

  (八)完善全省地礦行政管理機構、編制,充實地礦行政管理隊伍,提高人員素質。地礦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工作難度大,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適當調整機構和人員編制,加強地礦行政管理隊伍建設,將素質高、業務精、能吃苦、有經驗的技術和管理人才充實到地礦行政管理隊伍中,提高地礦隊伍人員整體素質。

  四、工作方法和步驟

  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要以已經部署開展的礦產資源執法檢查工作和全省煤礦停產整頓、打擊煤礦違法生產活動為基礎,按以下四個階段進行,并嚴格按照省治理整頓和規范工作的時限要求(詳見附件1),抓好各項工作落實:

  (一)學習部署階段(從2005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為加強對全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領導,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廣東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許德立副省長擔任組長,并召開全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對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認真學習文件精神,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排查處置工作,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清理整頓階段(從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附件2、附件3要求,制定計劃,加大力度,落實措施,全面開展清理檢查和整頓工作。要采取堅決措施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該停產整頓的要停產整頓,該關閉的要關閉,該糾正的要糾正,該處罰的要處罰,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該曝光的要公開曝光。省政府將適時組織督查組對各市、縣特別是重點地區、重點礦區的整頓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同時,選擇一批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查處。對整頓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當地政府不主動處理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規范階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前兩個階段整頓工作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對本地區探礦權采礦權管理,開發礦產資源的布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市場準入條件,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執行情況以及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監督管理體制和隊伍建設情況進行逐項對照,逐步完善相應制度,加大對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規劃、立項、審批、監督和管理,責任要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切實解決煤、采石場、稀土、瓷土、高嶺土、有色金屬、地下熱水、黃金和鐵礦等為代表的礦山生產規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破壞環境以及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等問題。

  (四)總結驗收階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標要求,對本地區整頓和規范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檢查驗收。各地級以上市的總結驗收情況及有關統計報表應于2007年10月底前報送省國土資源廳,由省國土資源廳匯總后報省政府。省政府將自2007年11月開始,組織檢查驗收小組對各地的整頓和規范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標準另行制定)。對整頓工作不力、未按時完成整頓和規范任務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全面推進我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整頓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確保生產安全的重要措施,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廣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上來,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明確責任,協調行動,聯合執法,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

  (二)分工協作,落實責任。各有關單位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責要求,認真開展清理整頓和規范工作,落實責任,加強執法和監督管理,規范行政審批和監管行為。

  1.國土資源和發展改革部門職責。雙方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在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對整頓和規范工作的檢查、督查和驗收。發展改革部門應統籌規劃,提高礦業準入門檻,把好立項審批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無證勘查開采、破壞資源、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停產整頓的礦山,在接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后,應及時收回采礦許可證,待驗收合格后再發還;對經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后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議地方政府關閉的礦山,應按法定程序吊銷或注銷其采礦許可證;對新建礦山的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中礦山安全設施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對安全隱患大、污染環境的項目應會同環保部門嚴把立項、審批關。

  2.公安部門職責。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監督管理及有關刑事、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停產整頓的礦山,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后應及時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暫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給,待驗收合格后再恢復供給民用爆炸物品;對非法開采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議地方政府關閉的礦山,應按法定程序吊銷或注銷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終止供給民用爆炸物品;對未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新建礦山,不得核發《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對涉嫌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案件,要依法進行查處。

  3.監察機關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各級地方政府及部門貫徹落實國發〔2005〕28號文件的情況;查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國有礦山負責人在整頓和規范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力、失職、瀆職以及縱容、包庇礦主違法行為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要依法嚴厲追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職責。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程序審批整頓和規范工作的各項經費支出,金融機構不得為被取締和關閉的礦山提供金融服務。

  5.經貿部門職責。負責對各級政府依法關閉的煤礦及時注銷或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要加強行業管理和流通領域管理,嚴厲查處收購、買賣非法開采礦產品的行為。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而且經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后仍不合格,被吊銷許可證的礦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記注冊。

  7.環境保護部門職責。負責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設的礦山依法進行嚴厲查處。對環保設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達標的,由當地環保部門報請政府進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務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對于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堅決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負責審查認定礦山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否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審批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新建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中安全設施情況并出具意見;審查礦長安全資格情況并發放礦長安全資格證;培訓考核特種作業人員;對礦山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停產整頓以及建議政府取締關閉的礦山,應及時通知當地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

  9.電力供應單位職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停產整頓的礦山,電力供應單位應在接到安全監督部門通知后,及時減少其供電量或停止供給生產用電,待驗收合格后再恢復生產供電;對非法開采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議地方政府取締和關閉的礦山,應拆除供電設備,切斷電源,停止供電;對未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新建礦山,不得供應生產用電。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要以本次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為契機,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刊、電臺、電視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重要方針政策;分期、分批舉辦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與業務知識培訓班,提高政府部門依法管礦的能力和礦業權人依法辦礦的自覺性。

  (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確保各項整頓、規范工作順利開展。

  1.建立違法案件舉報制度。各地要開通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于舉報案件,要登記建檔,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核查處理;對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要加以保護;要建立獎勵制度,凡舉報情況經核查屬實的,可給予第一舉報人適當物質獎勵。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電話設在省國土資源廳,電話:(020)38818990,傳真:(020)38818910。

  2.建立重大案件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重大案件的查處,各級人民政府要進行督辦,明確責任和結案期限,落實到人。對有案不查或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3.建立聯絡員制度。各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明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聯絡員,形成網絡,加強省、市、縣聯絡和溝通。省有關部門及各地級以上市聯絡員名單于2005年12月31日前報省國土資源廳。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創辦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簡報,及時反映工作進展動態,報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處情況。

  5.建立督查員制度。各地可考慮聘任熟悉政策、業務能力強、工作積極肯干的同志擔任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督查員,監督和檢查本地區整頓和規范工作的實施。


  附件:1.廣東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時限表

     2.廣東省整頓礦產開發秩序工作統計表

     3.廣東省查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及礦產違紀違法行為情況統計表

     4.廣東省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檢查一覽表

  (以上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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