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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5〕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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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2004〕128號)、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4〕29號)等文件精神,重新確定省國土資源廳(加掛省測繪局牌子)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省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土地資、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轉變和下放的職能: 1.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續期、初次轉讓,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租賃,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管理事項,下放各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備案。 2.將土地估價機構資質認定,交給有關社團組織承擔。 3.將礦業權評估機構資格認定,交給有關社團組織承擔。 (二)強化的職能: 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省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復議。 (二)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及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參與審核上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檢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直接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四)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政策并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五)組織制訂地籍管理政策、技術標準;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質注冊登記工作;組織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確認采礦權評估結果。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地質遺跡保護區。 (九)組織制訂測繪工作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組織并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單位資質認定;管理測繪成果及其質量、測繪成果匯交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干部雙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二)歸口管理省屬地質勘查單位。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國家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省國土資源廳共設1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廳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政務信息、綜合調研、宣傳、計劃生育、保密、保衛、接待、綜合統計等工作。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處 負責編制全省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指導審核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核耕地補充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指導農地用途管制。 (三)土地利用管理處 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審批國務院有關部門、企業集團或省人民政府批準改制且符合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方式配置土地的在粵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報批工作;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 (四)地籍管理處(加掛省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 組織擬訂地籍管理政策、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對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五)礦產資源管理處 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依法進行采礦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工作,調處重大采礦爭議、糾紛;負責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全省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管工作。 (六)地質勘查與環境處 負責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跡規劃、計劃工作,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有關工作,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質注冊登記工作;承擔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備案;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審批和管理,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負責認定地質遺跡保護區的有關工作。 (七)測繪管理處 負責編制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有關工作并組織實施;組織制定測繪技術規定的有關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全省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審核用于測繪的航空攝影;管理測繪成果及其質量、測繪成果匯交和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公開出版、登載和展示的地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測繪單位資質認定,負責仲裁重大測繪糾紛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八)執法監察處(加掛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總隊牌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礦產和測繪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查處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和有關單位、個人的重大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全省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主要是國家、省的重點項目和跨區域的動態巡查;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涉及違反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九)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協調廳內有關立法工作;負責廳內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國土資源管理政策;負責組織聽證和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指導廳內有關處室辦理行政訴訟應訴、行政復議答復、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普法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 (十)財務處 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對廳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財政撥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政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有關工作;負責國家和省規定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收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一)科技教育處 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及外事工作規劃,協調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管理科技成果,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測繪、國土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組織本系統干部職工培訓工作;負責對外合作與交流和其他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干部雙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三)監察室(與紀檢組、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審計室合署辦公)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黨群和審計工作,對本廳黨組任命的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干部實施監督檢查,抓好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意見和辦法。 (十四)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負責廳機關并指導廳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95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含兼職紀檢組長),總工程師1名,執法監察總隊隊長1名(可由副廳級干部擔任),正副處長(主任)36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為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