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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5〕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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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行政執法職權核準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粵府〔2004〕83號)及省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78號)精神,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和“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獎罰分明、制約有效”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逐級逐步開展行政執法職權核準、界定、公告工作,第一階段先在省一級行政執法主體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行政執法職權核準界定公告工作 行政執法職權的核準、界定、公告工作,既是貫徹落實《綱要》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也是我省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貫徹實施《若干意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和實行評議考核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從依法行政、依法治省的高度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認真核準、界定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權,做到職權法定、程序公開、執法規范、監督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確保社會及其他國家機關的有效監督,促使行政執法主體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行政。 二、行政執法職權核準界定公告的主要內容和方式 (一)這次行政執法職權核準、界定、公告的范圍是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委托的各項具體執法職權,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職權。這項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在省有關部門開展,待取得參考依據及示范文本后,再在全省鋪開。凡具有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上述具體職能的省有關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受委托的組織,都要按本通知要求,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本單位的職權依據進行審查,認真核準、界定行政執法職權,確認行政執法主體,明確崗位職責。中央與省政府雙重管理的省有關單位,也要按本通知要求開展工作。 (二)行政執法職權核準、界定結果,由省法制辦報經省人民政府核準確認后,分批通過省級報刊向社會公告,并匯編成冊。各有關單位也要按照建立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同時將本單位核準、界定后的行政執法主體、職權、依據、標準、范圍、期限、辦事條件、辦事程序等自行向社會公布,增加執法透明度,自覺將執法活動置于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之下。 三、組織實施和具體要求 (一)本次行政執法職權核準界定公告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省法制辦具體組織實施。省法制辦要會同省監察廳、編辦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核準、界定行政執法職權。 (二)各有關單位要立即按通知的要求,抓緊開展行政執法職權的核準、界定工作,并按通知附件格式在2006年2月底前將有關結果(附電子文本)加蓋本單位印章后報省法制辦。 (三)各有關單位要結合這次行政執法職權的核準、界定、公告工作,進一步規范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操作規范,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將我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推上一個新臺階。 (四)省法制辦要根據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制訂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執法職權核準、界定、公告工作方案,確保全省行政執法職權核準、界定、公告工作順利完成。 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徑向省法制辦、編辦反映。 附件:報表格式
附件: 報 表 格 式填報單位:(蓋章) 行政執法主體及設立依據: |
序 號 | 處罰行為 (違法行為)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依據(印發機關、時間、 條款項內容)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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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許可項目 | 辦理時限 | 依據(印發機關、時間、 條款項內容)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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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行政強制對象及措施 | 依據(印發機關、時間、 條款項內容)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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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征收項目 | 征收標準 | 依據(印發機關、時間、 條款項內容)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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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確認項目 | 依據(印發機關、時間、條款項內容)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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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裁決事項 | 依據(印發機關、時間、條款項內容)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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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給付項目 | 依據(印發機關、時間、條款項內容)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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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行政行為項目 | 依據(印發機關、時間、條款項內容)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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