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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5-00063 分類: 工業、交通、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5-10-27
名稱: 轉關于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文號: 粵府辦〔2005〕88號 發布日期: 20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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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關于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05-10-27  瀏覽次數:-



粵府辦〔200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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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

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全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電視電話動員會議精神和交通部、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05〕412號文)的有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進一步減少水上交通事故,穩定我省安全生產形勢,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廣東。



  二、整治對象和目標

  對全省范圍內的渡口、渡船以及從事非法載客的其它船舶,重點是鄉鎮渡口、渡船和從事非法載客的漁船、農用船等非法運輸船舶進行專項整治,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隱患,杜絕非法渡運,力爭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達標率達95%以上;逐步建立在各地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縣鄉人民政府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部門的執法監督為保證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



  三、整治任務

  (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一是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機構,指定部門負責對渡口渡船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二是落實農業、漁業、公安、旅游、宣傳等部門的主管責任,嚴把渡口渡船審批程序;三是明確落實渡口經營人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徹底排查渡船安全隱患,嚴禁達不到安全條件的船舶參與渡運,加強渡工培訓教育工作,定期組織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須通過考核,持合格證書;嚴禁無證人員從事渡運工作,保障渡運安全。

  (三)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堅決制止非客渡船載客渡運行為。各級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農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臺帳,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督促船舶經營人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漁業部門加強對漁船的安全管理,建立臺帳,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禁止漁船載客渡運。海事部門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非客渡船載客渡運行為,加強對農用船舶和船員的源頭監督管理,依法進行船舶檢驗、登記和船員培訓、考核、發證,配合當地鄉鎮政府建立船舶臺帳。

  (四)加大鄉鎮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結合我省鄉鎮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多方籌措資金,進一步深入開展鄉鎮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徹底淘汰水泥質、木質和老舊渡船,按照通渡道路硬體化、碼頭適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簡單適用的原則,對渡口碼頭進行更新改造,并結合農村公路網建設,大力推進撤渡建橋工程,進一步改善渡運條件,保障渡運安全,從根本上改善群眾的出行條件。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監管制度,特別是對客流量大的重點渡口、重點時段,要加強現場監管,維持渡運秩序,堅決制止農用船、漁船等非客渡運船舶載客,以及船舶嚴重超載的行為,保障渡運安全。

  (六)加強宣傳教育和總結,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地宣傳開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的意義,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七)按照科技興安的要求,大力應用現代科技,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管理效能,促進全省鄉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一個新水平。



  四、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本次專項整治活動的領導,成立省渡口渡船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負責指導開展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廣東海事局,負責全省渡口渡船專項整治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   長:游寧豐(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副 組 長:汪湘濤(廣東海事局局長)

        徐 欣(省交通廳副廳長)

        李建設(省海洋漁業局副局長)

        黃 晗(省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

  成   員:譚永烈(廣東海事局副局長)

        陳永康(省交通廳處長)

        陳一平(省漁政總隊副總隊長)

        周永慶(省安全監管局處長)

  辦公室主任:譚永烈(兼)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相應成立各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開展本市、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職責分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明確分工,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形成統一、協調、有效的工作局面,認真開展整治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加大整治力度和資金投入,切實落實整改措施,堅決消除安全隱患,堅決不能走過場。

  (一)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要制訂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具體實施工作,把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真正擺上政府的議事日程;要進一步健全和落實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積極開展宣傳發動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實實地開展整治工作,對農用船舶要落實安全責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臺帳,加強管理。

  (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配合所在地政府對渡口渡船實施行業管理,切實加強營運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整治措施。

  (三)各級海事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具體組織開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及時向當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情況,提出整治工作意見,協助當地政府落實各項整治措施;要加強船舶和船員的源頭監督管理,依法進行船舶檢驗、登記和船員培訓、考核、發證和配備;要加強現場監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載客航行,制止超載超額運輸,打擊“三無”船舶航行等擾亂航行秩序的行為。

  (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專項整治工作,特別是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協助當地政府消除安全隱患。

  (五)各級海洋漁業部門要加強對漁船和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建立臺帳,進一步完善漁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漁船載客渡運。

  (六)各級公安、宣傳、農業、旅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當地政府,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六、時間安排

  為保證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按時完成國家要求的整治任務,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時間為2005年10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

  第一階段:組織動員(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30日)。

  主要任務:開展宣傳發動工作,宣傳本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意義和有關法律法規,為開展本次專項整治活動奠定基礎。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2005年12月1日至31日)。

  主要任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的現狀進行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按“附件2”和“附件3”填寫相關內容后報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檢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入基層,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非法載客行為,并于每月1日前按“附件4”要求將前一個月的檢查整改情況報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該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報全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階段:達標驗收(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主要任務:省組織達標驗收小組按“附件1”要求的驗收標準對各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規定在省級媒體上進行公告;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締。

  第五階段:整改驗收(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

  主要任務:根據達標驗收情況,對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決問題,并進行再驗收,力爭渡口、渡船合格率達95%。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于2005年11月1日前將本地區整治實施方案報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工作完成后,驗收情況和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于2007年9月20日前報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上報省政府。



  附件:1.2005年全國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

     2.渡口基本情況統計表

     3.渡船基本情況統計表

     4.整治期間檢查及隱患整改情況統計表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5年全國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

  (一)各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
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鄉鎮政府加強渡口及渡運的安全管理,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落實機構、人員、職責、經費;

  (三)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具體落實渡口管理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渡口經營人建立、健全渡運安全責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宣傳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渡口所有人、
經營人執行國家有關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糾正違法渡運行為。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間加強對乘客上
下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定期對渡口、渡船進行安全檢查;

  (七)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對渡運人員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和操作培訓等;

  (八)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

  (九)“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非法從事渡運得到制止和取締。


  二、渡口

  (一)渡口必須經過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須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的具備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渡口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渡口守則》等;

  (五)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六)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訊條件。


  三、渡船

  (一)渡船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書;

  (二)渡船應當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并在明顯地方標明載客定額與安全注意事項;

  (三)渡船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船員(渡工);

  (四)渡船應當按規定辦理船舶簽證;

  (五)渡船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超載;

  (六)渡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

  (七)渡船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嚴禁帶病航行。


  四、渡船船員(渡工)

  (一)渡船船員(渡工)必須經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員適任證書或渡工證;

  (二)對于在載客超過12人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的船員應當按照規定經過相應的特殊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相應
的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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