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5〕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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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我省在減輕農民負擔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但是,由于鎮(鄉)、村可支配財力相對減少,部分地區尤其是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部分鎮(鄉)、村財力薄弱,債務不斷增加,如不采取措施及時遏止,將嚴重影響我省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并將引發農民負擔反彈。對此,各地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充分認識制止發生新的鎮(鄉)、村債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按照《通知》的要求,把制止發生新的鎮(鄉)、村債務作為當前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握重點,突破難點,確保工作落實。 二、明確政策,嚴格執行 為加強我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省政府已下發了《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我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0號),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貫徹落實有關精神,切實履行職責,制訂妥善解決鎮(鄉)、村債務的措施和辦法,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逐步化解現有債務,及時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 從現在起,各鎮(鄉)政府和村級組織一律不得發生新的債務。對存在《通知》中“八不得”行為的,必須堅決制止,及時糾正。已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彌補收支缺口的,要立即依法中止貸款合同并盡快還款;對已為企業貸款提供擔?;虻盅旱?,要依法解除有關擔?;虻盅簠f議;已由施工企業墊支或舉債上的項目、工程,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一律暫停,在取得新的資金來源后,才能重新開工;對滯留、挪用村級組織補助資金的,要盡快歸還;對通過舉債發放工資、津貼、補貼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的,要立即停止發放,結余資金全部用于還債;對“買稅賣稅”、虛增或隱瞞財政收入的,要立即糾正。 縣(市)、鎮(鄉)政府要在近期組織專門檢查組,對照《通知》有關規定,對轄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各種違紀違法行為,要責成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三、加強管理,深化改革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把制止發生新債的工作與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推進農村基層民主,以及實行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尤其是村級財務公開結合起來,制訂方案,綜合治理,確保不再出現新的鄉村債務。鎮(鄉)政府和村級組織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村務管理。市、縣政府要結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幫助縣(市)解決鎮(鄉)財政困難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49號)要求,加大對鎮(鄉)的扶持力度,保證財力薄弱鎮(鄉)補助、村干部補貼等資金足額及時到位。各級財政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重 點支持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公共設施建設和農村社會保障,切實緩解縣、鎮(鄉)財政困難??h級政府要結合農村稅費改革的實際情況,在進一步規范和界定縣、鎮(鄉)政府事權范圍的基礎上,合理劃分縣、鎮(鄉)政府 的支出責任。粵東、粵西和粵北地區縣、鎮(鄉)要加快推進“鎮財縣管鎮用”、“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的改革試 點工作,盡快建立農村基層政權正常運轉的財力保障機制。 四、協調配合,齊抓共管 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鎮(鄉)政府要建立鎮(鄉)村債務管理領導責任制,落實具體責任人和責任部門。各 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財政、農業部門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加強對鎮(鄉)政府和村 級組織債務的管理和指導。審計部門要制定和完善農村基層領導干部離任債務審計制度,加強對鎮(鄉)村債務 審計和對農村財務審計的指導和監督,摸清底數,明確責任。稅務機關要堅持組織收入原則,嚴肅組織收入紀律, 堅決做到依法治稅,防止弄虛作假。金融部門要加強對鎮(鄉)村債務的監管,金融機構不得對明令禁止使用貸 款的項目發放貸款。監察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反規定發生新債的鎮(鄉),視情追究主要負責人紀律 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人事、組織部門要改革和完善基層干部考核辦法, 把制止新債、化解舊債作為考核鎮(鄉)干部任期目標和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凡違反規定發生新債的,鎮(鄉) 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評為優秀等次;連續2年發生新增債務的,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在新債未化解之 前,鎮(鄉)主要負責人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到異地任職;對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化解新債的負責人,要予以免職 或責令辭職。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
國辦發〔2005〕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地化解鄉村債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舊債尚未化解,新的鄉村債務又大量增加,這已成為影響當前農村穩定的重要因素。對此,各地區、 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果斷措施,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的重要性 化解鄉村債務是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新的鄉村債務不斷出現且增長速度較快,一些鄉鎮為了解 決財政收支矛盾,以行政辦法招商引資或舉債彌補收支缺口。如不盡快制止這種做法,遏制住新的鄉村債務的 發生,將嚴重影響基層政權組織和農村中小學校的正常運轉,引發農民負擔反彈,增加財政風險,干擾正常秩 序,影響政府形象和執政能力。因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制 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職責,制訂措施,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糾正鄉鎮經濟管理中不規范行為 鄉鎮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堅決糾正經濟管理活動中各種不規范行為,從源頭上防止新的鄉村債務發生。 一是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彌補收支缺口;二是不得為企業貸款提供擔?;虻盅?;三是不得采取 由施工企業墊支等手段上項目;四是不得舉債興建工程;五是不得滯留、挪用對村級組織的補助資金;六是不 得舉債發放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七是不得鋪張浪費或隨意增加非經常性支出;八是不 得“買稅賣稅”、虛增或隱瞞財政收入。凡違反上述規定形成新債的,一經查實,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加強和完善村務管理 村級組織要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新形勢,管理好村內公共事務,辦好村內公益事業。要從以下方面加強 和完善村務管理:一是精簡人員,壓縮開支。要結合地方實際精簡村干部職數,嚴格按照村級定額補貼標準 控制支出,壓縮一切不合理開支。二是村委會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金融機構貸款或為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借(貸) 款墊付各種稅費和用于村級支出。三是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和民主監督。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重點抓好民主 管理和財務公開、債權債務管理、資產臺賬等制度建設。堅持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完善村民議事規 則,重大財務開支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 實行“村財民理鄉監管”,使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四是盡快完善“一事一議”制度,促進村內生產、公 益事業的發展。興辦公益事業要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程序辦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議”控制標準, 不得借債興辦公益事業。 四、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要求,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減輕基層 負擔。要改革和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切實保障鄉鎮機構運轉和人員工資發放。對縣級 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排的涉及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生產開發項目,必須足額安排資金, 不得留有缺口,原則上不得要求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安排項目配套資金。不得開展要求鄉村和農民出錢出物的 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驗收活動,不得對鄉鎮下達不切實際的財政收入指令性計劃,不得對鄉鎮下達招商引資的 指標,不得以調整農業結構等為名強令村級組織完成種養計劃和技術推廣任務,不得向村級組織攤派報刊、書 籍征訂任務。 五、改革基層干部考核體系 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衡量鄉鎮政府政績,應主要看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得到貫徹 落實,當地社會是否保持穩定,公共服務是否到位,農民合法權益是否得到維護等。要樹立不借新債、減少舊 債也是政績的觀念,把制止新債、化解舊債作為考核鄉鎮干部任期目標和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六、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要建立健全鄉村新債責任追究和領導干部離任債務審計制度。對違反規定發生新債的鄉村,必須追究主要 負責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依法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在新債未化解 之前,鄉鎮主要負責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異地任職;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化解新債的負責人,要予以免 職或責令辭職。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的鄉村干部,要責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 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強化組織領導 各地區要把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領導責任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主要領導要親 自抓、負總責。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把制止發生新債的工作與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推進農 村基層民主、以及實行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尤其是村級財務公開結合起來,制訂方案,綜合治理,確保不再出 現新的鄉村債務。要建立鄉鎮債務監測體系和債務警戒線,及時掌握鄉鎮債務動態,監控和評估鄉鎮負債及其 風險。鄉鎮政府債務管理以財政部門為主,村級組織債務管理以農業部門為主,金融、稅務、審計、人事、組 織、監察等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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